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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麗江市政府公告第63號 《麗江市殯葬管理辦法》

        2016-01-08 17:00:01 云南省民族學會90216

        麗江市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范喪葬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新風。根據《殯葬管理條例》《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喪葬活動、殯儀服務和殯葬管理。

        第三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亂埋亂葬,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革除喪葬陋俗。反對封建迷信,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新風尚。

        第四條 各級政府是殯葬管理的領導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支持主管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加大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把殯葬改革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動員全社會力量,推動殯葬改革工作。

        各地區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民政牽頭,組織、宣傳、公安、工商、民宗、衛生、國土、發改、財政、交通、人社、新聞、住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參與的殯葬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殯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督促做好殯葬改革各項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殯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上級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殯葬改革的規劃和措施;

        (三)領導和管理殯葬管理所、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單位;

        (四)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區的人員進行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確保殯葬管理的有關法律、規章和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殯葬管理機構和執法監督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殯葬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殯葬設施(含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的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用地和資金,以適應殯葬改革的需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在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十條 各縣(區)應建立殯儀館或火葬場。目前凡有殯儀館(火葬場)或鄰近有殯儀館(火葬場)的縣(區)都應劃定火葬區。我市火葬區劃定原則是以縣城區域為中心、人口稠密、耕地較少地區、交通方便地區、重點旅游鄉(鎮)、工業園區為實行火葬區;其他區域為土葬改革區。具體火葬區、土葬改革區的劃定,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一條 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實行火化。

        (一)在火葬區,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死亡人員,應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對自愿實行火葬的,依照本辦法執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辦理尸體火化,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三條 火葬區內死亡遺體應當在10日內火化?;加袀魅静∷劳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盡快實行火化。

        非正常死亡遺體,經公安機關驗證死因后,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及時火化。對于無名尸體,查明有家屬的,由公安部門通知其家屬認領并及時火化,其費用由家屬負責;經查無人認領的,公安機關直接與殯儀館聯系進行火化,其骨灰由殯儀館保管三個月,三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處理,所需費用由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社會救助費中支出。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體保存費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者申請延期的個人承擔。

        需延期火化的,必須經死亡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火葬區內的職工死亡后,其所在單位應憑殯儀館的火化證明和收據,按有關規定發給喪屬喪葬費、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在火葬區堅持搞土葬的喪屬,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但依法允許土葬的除外。

        捐獻遺體用于科研、教學的喪屬,憑遺體使用單位的證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領取喪葬費,撫恤費。

        第十五條 外地來麗人員在麗死亡后,需要將遺體送回原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六條 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人來麗死亡后的有關殯葬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建立太平間遺體存放制度,加強對醫院太平間遺體存放的登記和管理。太平間工作人員不得為喪屬搞土葬牽線搭橋,或為裝棺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提倡遺體火化后的骨灰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樹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態節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將骨灰裝棺土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九條 土葬改革區,應在鄉村區域本著有利于發展生產、節約土地、美化環境、移風易俗、勤儉節約的原則,在不影響農田基本建設,不影響交通建設規劃,不影響村鎮建設規劃,不影響旅游景區,不污染水源和環境的前提下,提倡劃定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公墓。農村為村民設立的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縣民政部門審批。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管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墓內禁止為應當實行火葬的死亡人員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條 嚴禁占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土地、自留地、責任山)壘墳。

        一切土葬不得破壞和占用水源、耕地、森林和旅游資源,凡因土葬破壞上述資源的,按土地、水利、林業和旅游等部門的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公墓外出租、轉讓、買賣墓穴和修建活人墓。

        第二十二條 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水利、公路、鐵路建設需要遷移或平毀墳墓的,可遷入公墓內。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公園、水源、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封山育林區,以及水庫、河堤、公路、鐵路、各類橋梁兩側的保護范圍內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由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督促墳主在規定期限內按指定地點拆除搬遷或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 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建立為火葬和土葬服務的殯儀館、殯葬管理所和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公墓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安葬單人或雙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過1平方米,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占地面積,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嚴格控制經營性公墓數量,每個縣(區)原則上只建一個經營性公墓。鄉(鎮)村級的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嚴禁倒賣墓穴、塔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殯葬用品以及從事殯葬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火葬區內禁止制造、銷售棺材。

        第二十九條 辦理喪葬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殯儀館、火葬場、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行規范、文明服務。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殯葬服務人員的光榮勞動,保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土葬改革區的居民和村民死亡后,自愿火化的,應給予減免火化費用和適當的獎勵,具體減免和獎勵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殯儀館工作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索取財物的,由上級民政部門責令其如數退還,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妨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罰沒款收據,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票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麗江市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6日發布的《麗江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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