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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5-12-11 15:51:18 云南省民族學會117062

        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紅政辦發〔2015〕12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州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要求和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療機構(公共衛生單位除外)符合條件的,具有主治醫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臨床、口腔和中醫(中西醫)類別執業醫師,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不得從事醫師多點執業。

        本辦法所指第一執業地點是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二級及其以上規模的醫院(含??漆t院),即申請醫師多點執業的必須是二級及其以上醫療機構的在職人員,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是指相對于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機構。

        具有副主任醫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可在全州范圍內、主治醫師可在本縣市范圍內的醫療機構執業。

        第三條 州、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工作。州衛生監督局具體負責州屬各醫療機構(含州審批的民營醫療機構)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備案和日常監督管理??h市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縣屬各醫療機構(含縣市審批的民營醫療機構)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備案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派駐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的;社區責任醫師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

        (三)鄉鎮衛生院醫師派駐村衛生室工作的。

        第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

        (一)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進修、對口支援、學術交流、義診等工作的醫師,需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醫師外出會診的按《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2005〕45號令)等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到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經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經向第一執業地點、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后,醫師可以在技術協作單位或集團內醫療機構執業;

        州外醫療機構與州內醫療機構進行技術協作,其技術協作協議應由州內醫療機構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三)除前二款規定的情形以外,醫師申請多點執業的,需經第一執業地點單位同意后向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備案和多點執業注冊的,最多只能申請增加兩個執業地點,分別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其原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醫師申請多點執業,在多點執業前向第一執業地點、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二)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范圍內;

        (三)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一致;

        (四)近二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條 申請多點執業備案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備案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意技術協作或組建醫療集團的批文;

        (六)醫療機構技術協作協議;

        (七)申請人近二年內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第一執業地點出具);

        (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復印件;

        (九)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其多點執業的,應包括申請人的健康狀況等內容說明;

        (十)聘用其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證明。

        第八條 備案的多點執業工作時間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向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副主任醫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在該技術職務連續任職工作3年以上或者是具有主治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在該技術職務連續任職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申請多點執業注冊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二年內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第一執業地點出具);

        (七)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的醫師應當到原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紅河州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醫師涉及到第一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后其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

        變更后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執業地點注冊,應先取消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醫師不得變更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

        第十三條 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更新醫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網絡數據,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打印相關事項,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

        第十四條 多點執業注冊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持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新增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和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備案。

        第十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備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需再次注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完成多點執業備案或多點執業注冊的醫師,應嚴格遵守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相關管理規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離崗進行多點執業。

        第十七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超執業范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二十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醫療機構應切實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將定期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該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其他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如執業時間未滿二年者,該醫療機構應當在取消執業注冊、注冊失效或備案期滿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擬聘用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與醫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應當包括在多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規范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三條 如多點執業醫師發生不良執業或違規違紀行為的,該醫療機構需在行為發現7天內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隱瞞不報的醫療機構,一年內不得接收多點執業醫師。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向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第一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第一執業地點反饋。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和監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制度。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師或醫療機構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醫師予以注銷多點執業,醫療機構依法依規查處。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后,在有效期內不受理執業地點變更申請(不可抗因素除外)。

        依照本辦法,已經辦理醫師多點執業的從業人員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不作為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機構設置診療科目及內設科室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時,由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負責處理。

        第二十六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及其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注冊的其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軍隊醫師多點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紅河州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

        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備案審核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別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留存。

        附件2:

        云南省醫師多點執業注冊

        申請審核表

        姓 名:

        醫師執業類別:

        醫師執業范圍:

        醫師資格證書編碼:

        醫師執業證書編碼: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紅河州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注:審核表一式四份,分別由取消執業的醫療機構及核發該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核發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留存。

        附件4:

        紅河州醫師多點執業備案辦理情況登記表

        填表縣市: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聯系電話: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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