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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曲靖市社會救助實施細則》

        2015-11-03 11:35:58 云南省民族學會2728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云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經民主評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給予批準;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采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h(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布。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范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市、區)民政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于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并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并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h(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賬戶。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群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戶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后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戶,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云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范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云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后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了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并公示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梢蕴崛∽》抗e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禾崛∪俗庾€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戶自愿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并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于本地轄區內常住戶口且實際居??;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本地常住戶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復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薄復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愿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后,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于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并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復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采取現金發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后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著、尋親不遇、被偷被騙并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著落狀態,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系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系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并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并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后,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戶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戶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衛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愿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臺、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范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說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準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戶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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