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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關于公開征求《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草案)》意見的通告

        2015-11-03 11:07:21 云南省民族學會37549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5年6月26日、8月25日德宏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十八次會議一審、二審,為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可通過德宏網www.dehong.gov.cn、德宏人大網www.yndhrd.cn下載),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各界人士如對條例草案有修改意見,可在2015年11月 2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602957968@qq.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德宏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郵政編碼:6784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民族教育條例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楊雪梅  2129341


         德宏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

        (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各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民族教育,是指在州內自治民族和世居少數民族學生實施的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各級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四條  民族教育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市)為主,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體制;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教育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協助配合做好民族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共同發展的原則,堅持優先發展、重點扶持的方針,科學規劃和調整學校布局,改善辦學條件,完善民族教育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民族教育進行捐資助學并支持其發展。

        第二章  辦學形式與教育教學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舉辦雙語幼兒園、民族學校、民族部(班)等多種辦學形式,發展具有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優先規劃、建設標準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學。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原則,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逐步普及學前教育。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辦好民族中小學;或者在辦學水平較高的普通中、小學開設少數民族部(班)。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職業教育的統籌,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改善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再教育??h(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好農村成人文化技術學校。

        第十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的發展,在辦學條件、師資配備、生均經費、學科專業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及資金扶持。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民族特色、重點學科和專業的建設,根據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定向為本州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要為學校執行國家課程標準提供保障,監督學校根據國家頒布的課程設置方案及學科課程標準進行教學。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區學前教育和小學三年級前,開展雙語教學,以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主,設置和開展適合少數民族幼兒和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學校的特色發展。

        學校應當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建立民族團結教育常態化機制,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校本課程,把傳統文化納入相應的教學內容,注重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學活動,促進民族文化傳承和發展。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教育科學研究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雙語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教育專項年度規劃課題,課題研究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教師和學生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族教育發展的需要,保證學校教職工編制的基本需求。寄宿制民族中小學的教職工編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最高比例核定,可以與其他學校適當增加。

        民族學校的校級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的當地少數民族成員;教師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應當高于同級同類其他學校的10%。

        州、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按學校發展需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崗位,采取定向、定崗的方式,專門為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學校招聘少數民族教師。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進、鼓勵優秀教師及應屆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學校、少數民族聚居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雙語教師的培養、培訓制度;在州內高等學校建立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基地,根據民族地區的需要,舉辦定向雙語師資班,學生畢業后擇優錄用、聘用到當地幼兒園、小學任教。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享受下列優待:

        (一)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從事雙語教學的教師,應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補助;

        (二)連續從教滿20年以上,繼續從教,退休時由州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優先安排教師周轉房或者保障性住房;

        (四)城區教師到少數民族聚居區學校支教的,支教期間享受特殊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州人民政府建立州級骨干教師獎勵制度。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校長、教師培訓。民族學校、少數民族聚居區學校校長和教師應當每三年至少安排一次培訓或者進修。

        第二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少數民族聚居區學校教師保障機制和流動機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企業等在招考、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本地區少數民族大專以上畢業生;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采取定向、定崗的方式錄用、聘用本地區兼通雙語的大專以上畢業生。

        第四章  扶持和條件保障

        第二十三條  民族教育事業費、補助獎勵費和基本建設投資以財政撥款為主,所需經費由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措。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在編制、經費、師資、校舍、設備等方面,優先保證民族學校、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教育發展。

        開展雙語教學學校應當配備學校必要的雙語教師編制,建立農村少數民族聚居區雙語學校政府投入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民族教育的發展。

        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來源:

        (一)州、縣(市)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財政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一定比例,并逐年增加;

        (三)州、縣(市)教育費附加、土地收益金的一定比例;

        (四)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的資金及因違反本條例的罰沒資金。

        民族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年度安排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應當對民族教育專項資金的劃撥、使用和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前教育政府投入保障機制,納入財政預算,保證農村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增加對普通高中的投入,提高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對我州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世居少數民族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免學費、書費、住宿費,提供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州縣(市)人民政府籌措。

        建立獎學金制度,對被本科以上高等院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學生實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民族事務、發改、財政、教育、扶貧等部門安排分配相關教育項目和資金,少數民族聚居區學校補助資金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同級同類學校。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學校開展教育交流與協作,建立和完善州內各個層次的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機制。

        支持各級各類民族學校和邊境縣(市)學校開展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民族教育發展的政府履責、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使用、教育管理和教育質量、安全管理等事項進行督導,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民族聚居區工作的教師學習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對熟練掌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學并有效提高教學質量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崗位聘任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認定時,優先推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民族學校、民族部(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二)長期從事民族教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民族教育科學研究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對民族地區捐資助學表現突出的;

        (五)對民族文化傳承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教育對口支援中,為受援方教育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為民族教育事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妨礙學校教育工作的;

        (二)傳播淫穢物品和誘惑、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運輸、販賣、吸毒、賣淫的;

        (三)煽動學生聚眾參與非法組織及其他非法活動的;

        (四)侮辱、毆打教師和學生的;

        (五)侵占或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設備的;

        (六)家長(監護人)不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送子女入學并保證其子女入學后不輟學,未送子女入學或子女入學后又輟學并且家長(監護人)不管的,可對其家長(監護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家長(監護人)送子女入學,所需費用由家長(監護人)承擔。

        單位和個人招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從事有償勞動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按3000-6000元.月/人的標準累計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中少數民族聚居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州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所稱雙語教學,是指用國家通用語言和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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