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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關于轉發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推進申請設立民營銀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18 08:54:47 云南省民族學會87071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推進申請設立民營銀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 市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 辦、 廳、 局:

        云南銀監局 《云南省推進申請設立民營銀行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現轉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 0 1 5年1 2月9日


        云南省推進申請設立民營銀行工作實施方案

        云南銀監局

        為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 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增強對中小微企業、 “三農暠和社區等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領域的金融支持, 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暡 2 0 1 5暢4 9號) 精神, 結合我省實際, 就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并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制定本方案。

        一、 認識發展民營銀行的重大意義

        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對于進一步健全我省銀行體系, 增強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發展民營銀行, 穩步推進其業務、 服務、 流程和管理創新, 有利于補充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不足, 逐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有利于改善我省銀行體系的內部結構, 進一步完善競爭機制, 促進銀行活躍市場; 尋求差異化、 特色化發展的民營銀行與現有的商業銀行形成互補, 錯位競爭, 有利于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優質、 高效的金融服務。

        二、 民營銀行設立的基本原則和標準

        (一) 基本原則

        積極發展, 公平對待。 積極創造條件, 鼓勵省內或特定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產品、 服務、 管理和技術創新。 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 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循序漸進, 創新模式。 嚴格有關條件和要求, 加強民營銀行設立規劃和可行性研究, 加強培育對象的前期輔導, 突出重點,創造條件, 堅持成熟一家、 申報一家。 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暠“個存小貸暠等差異化、 特色化經營模式。依法合規, 防范風險。 按照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堅持民間資本自愿申請, 監管部門依法審核, 民營銀行合規經營, 經營失敗平穩退出。 在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發展的同時, 堅守風險底線, 引導民營銀行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 著力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和風險外溢。

        (二) 準入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1. 堅持依法合規, 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依法設立、 具有法人資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 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財務狀況、 資產狀況良好, 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 0%以上, 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 0%等。

        2. 防范風險傳遞, 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 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 奉公守法、 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要求, 關聯企業和股權關系簡潔透明, 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3. 夯實發展基礎, 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 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 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范圍、 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 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 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定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民營銀行注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4. 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5項原則, 即: 有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 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 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 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 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三、 培育對象和重點

        按照 “突出特色、 準確定位、 優化股東、 規范運作暠的要求, 擇優確定發起主體, 鼓勵發起主體結合實際確定發展目標,堅持特色化、 差異化規劃發展戰略, 自主創造自擔風險模式。 對前期已作過培育和申報的瑞麗邊貿銀行等4家擬設民營銀行, 按照國辦發 暡 2 0 1 5暢4 9號文件和監管要求進一步培育和輔導, 成熟一家受理申報一家。 另外, 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發起人參與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四、 工作步驟和措施

        (一) 建立工作協作機制

        建立以各級政府、 政府有關部門、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主體的工作協作機制, 統籌規劃, 指導、 協調和推動民營銀行的有關培育和申設工作。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結合各州、 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布局特點, 統籌把握好民營銀行設立規劃, 加強監管引領和服務, 做好培育輔導工作, 幫助申報企業完善籌建方案和風險防范安排, 并積極做好有關民營銀行的申設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引導民間資本合理、 有序自愿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或新設民營銀行, 保護民間資本合法權益, 努力營造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改革環境和條件。

        (二) 做好前期論證和培育

        民營銀行的前期論證和培育是申設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扎實做好有關論證和培育工作。 要按照新的要求、 標準和程序, 重新梳理、 完善前期培育工作。 重點關注有申設意向的民營企業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是否具有辦好銀行的主觀愿望和良好動機, 是否有足夠的自有資金; 民營企業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有無不良記錄; 發起設立銀行的方案是否科學完善, 本地的市場資源能否支撐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風險承擔制度、 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等是否可行; 資質條件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擬設銀行的業務范圍、 市場定位、 經營方針和計劃是否合理等。

        (三) 規范、 高效做好市場準入工作

        嚴格準入條件和標準, 云南銀監局要規范、 高效做好民營銀行申請設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做好向銀監會的申報工作。 民營銀行的許可程序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其中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云南銀監局提交, 云南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 報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云南銀監局提交, 云南銀監局受理、 審查并決定。

        (四) 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引導民營銀行科學發展

        加強監管服務體系建設, 對民營銀行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快轉變職能, 明確監管責任, 形成規制統一、 權責明晰、 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 有效實施全程監管、 創新監管和協同監管; 要在省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框架下, 加強對培育和新設的民營銀行金融風險監測與重要風險信息共享協作; 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 營造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改革環境; 推進制度建設, 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強化行業自律, 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加強宣傳引導, 為民營銀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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