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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族工作 促進民族地區科學發展》的決定

        2015-10-21 16:59:21 云南省民族學會38936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促進民族團結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學發展》的決定

        云發〔2009〕1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在云南考察工作時作出“扎實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全省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步伐,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云南民族工作的重大意義

        (一)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和經驗。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省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各族群眾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水平發生了歷史性飛躍,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不斷鞏固和發展。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民族工作全局,提出“決不讓一個兄弟民族掉隊”的戰略目標,出臺一系列加強民族工作的具體政策和措施,在全國率先實施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率先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率先制定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的特殊政策,率先實行“三免費”義務教育,率先提出并實現25個少數民族在省直部門都有一名廳級領導干部,大力推進興邊富民等一系列扶持發展工程,開創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新局面,全省保持了民族團結、邊疆穩定、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各族群眾生活不斷改善的良好局面。

        黨的十六大以來,我省民族工作的基本經驗是: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民族工作全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工作方針政策,結合云南實際,切實加強對民族工作的領導;必須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關注民生作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務,實行分類指導,因地因族制宜,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必須高舉民族團結的旗幟,加強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使“三個離不開”的思想深入人心;必須堅持“團結、教育、疏導、化解”的方針,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問題,建立健全維護民族團結的長效機制;必須把大力培養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干部作為解決民族問題、加強民族工作的關鍵,大力培養,大膽選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必須充分發揮民族工作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協調,形成合力。

        (二)新時期云南民族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由于歷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基礎十分薄弱,發展不足、發展不平衡仍然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我省貧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部分群眾生產生活還比較困難,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嚴重滯后,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務十分艱巨;民族問題與復雜社會矛盾相互交織,影響民族團結的矛盾隱患趨于增多,處理難度加大;隨著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境外敵對勢力不斷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對我進行滲透破壞,反分裂、反滲透的斗爭形勢更加復雜。這些問題,直接影響新時期我省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三)把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學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云南加快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在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中國特色、云南特點”的思路,采取更加有力的舉措,實行更大的優惠政策,投入更多的資金,千方百計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努力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各族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維護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權益。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明確新時期云南民族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四)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緊緊圍繞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共同進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務,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平等為原則、發展為根本、人才為關鍵、團結為基礎,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以實施興邊富民等六大工程為重點,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少數民族干部和人才隊伍建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全面推進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促進科學發展、維護邊疆安寧、增進民族團結、構建和諧云南的目標。

        (五)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發展,促進共同進步。以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為切入點,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制定實施符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際的特殊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縮小發展差距,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堅持民族平等,增進民族團結。堅持民族平等,維護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權益;堅持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健全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堅持以人為本,著力改善民生。把提高各族群眾的生產生活水平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各族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各族群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和諧進步。

        ——堅持分類指導,實行梯次推進。堅持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重點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特困民族和散居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扶持力度,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拓寬增收致富渠道,努力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寬裕、生態良好。

        ——堅持自力更生,強化政策支持。堅持國家支持、發達地區支援、社會幫扶、民族地區自力更生相結合,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民族地區要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六)主要目標。到2015年,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自我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特色優勢產業形成規模,綜合經濟實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加快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城鄉居民收入和人均受教育年限接近或達到全省平均水平。民族文化的搶救、保護和發展取得重大進展,各族群眾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水平進一步提高。少數民族人才培養機制更加健全,少數民族人才比例與其人口占全省總人口的比例基本相適應,結構更趨合理。民族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維護民族團結的工作機制更加健全,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更加鞏固。

        三、突出重點,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學發展

        (七)加強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民族自治地方、邊境縣(市)的固定資產投資增幅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優先安排與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除縣及縣以下和財力不能自給的民族自治州配套資金。提高民族地區城鎮化水平,大力發展特色集鎮。到2015年,實現到村公路通暢、村村通電并城鄉同網同價、通廣播電視、通電話、有安全飲用水、有學上、有衛生室、有文化室、有抗震安居房、有穩定解決溫飽的基本農田、有沼氣等清潔能源。

        (八)發展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支持民族地區立足資源優勢,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發展特色經濟,培育支柱產業。優先發展循環農業、特色農業、農村二三產業、生物能源產業、鄉村旅游等。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培育民族地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對民族地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專業大戶給予信貸支持,推進農業產業化,拓寬群眾增收致富渠道。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稅收、金融、財政等優惠政策。

        (九)加快建立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作為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的切入點,對確定為自然保護區和因執行環境保護政策而造成財政減收、增支以及影響到群眾生產生活的民族地區,由上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項目支持和專項補助等方式給予補償并提高補償標準。在民族地區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通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予以支持。在民族地區實施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要切實維護當地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群眾的生產生活高于原來的水平。

        (十)著力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按照“省做規劃、州(市)負總責、縣(市、區)抓落實、項目到村、扶持到戶”的原則,加大省、州(市)、縣(市、區)各級各類資金整合力度,強化對少數民族群眾的直接扶持,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從現在到2015年,重點做好六項工程的規劃和實施。

        實施興邊富民扶持發展工程。制定和實施興邊富民扶持發展規劃,整合各類資金,每年建設一批興邊富民示范村,重點解決邊境地區發展和各族群眾生產生活中面臨的特殊困難和問題,改善基礎設施條件,發展社會事業,使邊境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上達到全省平均水平。

        實施人口較少民族地區扶持發展工程。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成果,制定和實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發展“十二五”規劃。根據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發展實際,加大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的力度,創造條件,對一些民族鄉扶貧開發實行整鄉推進。增加專項資金,強化資金整合,對已達標的村給予繼續扶持;對未達標的村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合力攻堅;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促進人口較少民族聚居村經濟社會發展達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實施特困民族地區扶持發展工程。制定和實施扶持特困民族地區發展規劃,以景頗、佤、拉祜、傈僳等特困民族聚居行政村和自然村為單位實施整村推進,整合扶貧、支農、民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資金,加大安居溫飽、基礎設施建設、產業扶持、易地搬遷和勞務輸出力度,使特困民族聚居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得到較大改善。

        實施散居民族地區扶持發展工程。制定和實施扶持散居民族地區發展規劃,以民族鄉和少數民族人口比例達到30%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為重點,整合各類資金,加大扶貧開發整鄉、整村推進力度。對民族鄉基礎設施建設、整鄉推進給予優先安排,對小城鎮建設、特色產業和社會發展項目給予重點扶持。力爭到“十二五”末,使散居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達到當地中等以上水平。

        實施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工程。制定和實施民族特色村寨保護與發展規劃。安排專項經費,為我省25個世居少數民族各設計一套具有民族傳統風格和民族建筑元素的現代生活民居圖冊,采取國家補助、群眾自籌等方式,在新農村建設、整村推進、易地搬遷、抗震保安、民房改造過程中進行推廣,使每個世居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本民族特色、地域特點及時代特征的村寨,促進民族文化的保護和旅游產業的發展。

        實施少數民族勞動者素質提高工程。制定和實施少數民族勞動者素質提高工程規劃,整合資源,加強民族地區科技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翻譯出版;加強民族地區勞動力培訓,大力培養致富帶頭人、當家理財人、文化傳承人等實用鄉土人才;掃除少數民族青壯年文盲,強化成人職業教育和科技培訓。

        (十一)優先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堅持不懈抓好基礎教育,優化資源,集中辦學,在民族地區增辦一批寄宿制民族中小學校,繼續辦好省定41所民族中小學校和33所貧困縣一中民族部,在沒有民族中小學的縣級中小學開辦民族班。對省定41所民族中小學校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編制、生均公用經費和學生生活補助標準給予增加和提高;把云南民族中學擴建為一級一等完中。在云南師范大學附中增辦民族班。進一步加強“雙語”教育,把“雙語”教育納入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開辦一批“雙語”幼兒園,對“雙語”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績效工資等方面給予傾斜,把云南民族大學建成“雙語”人才培養基地。

        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對在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就讀的少數民族農村貧困家庭以及城市低保戶子女實施免費教育并給予生活補助。切實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實訓基地建設。把云南省民族中等專業學校改擴建工程納入省重點工程規劃實施,使其成為在校生 8 000 人以上的民族職業教育示范基地。

        積極發展民族高等教育。繼續對農村、邊境地區和在校生比例低的少數民族實行加分照顧政策。省內各高等院校要根據當地少數民族人才培養的需要,劃出一定比例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加快云南民族大學的建設與發展,提高生均公用經費;擴大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規模,并按本、??圃盒I鶚藴屎藫芙涃M。辦好特有民族大專班,開辦特有民族本科班,實行免學費政策并給予生活補助。力爭到2015年,實現高等院校少數民族在校生比例與其人口比例相當。

        (十二)大力發展民族文化事業。優先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古籍、文物、出版、語言文字、報刊等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入扶持力度,促進民族文化強省建設。

        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動室建設、農家書屋、農村電影放映等工程要向民族地區傾斜。爭取國家支持,增設少數民族語廣播電視衛星頻道,擴大少數民族語廣播影視譯制語種和覆蓋面,設立云南少數民族廣播影視譯制中心和8個邊境州市分中心。分民族建設我省25個世居少數民族博物館,在云南民族博物館實施云南民族文化宮建設工程,使之成為我省收藏、保護和研究開發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以及各民族傳統節慶活動的重要場所和基地。

        加大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搶救保護力度。開展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普查和規劃,加強對少數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貴實物資料、重要遺址、文化遺產和民族民間技藝的保護和研究開發,開展少數民族文化和語言文字資源數據庫建設,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實施民族文化精品戰略,打造一批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品牌,建設一批少數民族文化生態保護村寨,培養一批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定期舉辦全省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和民族民間歌舞樂展演。

        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新聞出版事業。省財政對省級民族類重點刊物、重要網站和編撰出版項目給予重點扶持,向基層民族地區免費贈閱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

        發展少數民族體育。定期舉辦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和錦標賽。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人才培養和項目挖掘推廣,建立一批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訓練基地,推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進入城鄉社區。積極組織參加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比賽,對獲獎運動員按我省參加全國運動會等重大比賽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十三)扎實推進民族醫藥衛生事業。加快完善民族地區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健全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財政補助標準,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少數民族貧困群眾的個人參合費用由財政全額承擔。進一步加強民族地區基層衛生設施建設,安排相應的醫療設備、藥品補助等業務經費,保障正常運轉。建立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措施,制定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健全民族醫藥服務體系,扶持一批民族生物制藥產業,建設一批民族醫藥醫院。

        (十四)穩步提升民族地區社會保障水平。逐步擴大民族地區社會保障覆蓋面,加快完善民族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邊境地區、藏區、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特困民族和民族鄉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對邊境沿線行政村生活困難,但因守土固邊而不能易地搬遷的少數民族群體,實行專項補助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縣中等水平。

        (十五)拓展民族地區對外開放廣度和深度。加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力度,支持民族地區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多邊合作,實施“走出去”戰略。進一步加大邊境貿易區和口岸建設力度,完善邊貿政策,充分發揮云南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地緣優勢,以及邊民同族同源、語言文化相近的文化優勢,推動邊境地區與相鄰國家地區之間相互開放市場,加快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新格局,促進邊境地區繁榮發展。

        四、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

        (十六)全面貫徹落實民族法律法規。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云南省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民族法律法規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七)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法制體系。加強對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各項配套法規的制訂和修訂,健全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制定和完善關于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民族事務管理、清真食品管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數民族喪葬管理、民族語言文字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健全和完善符合云南省情的民族法制體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規民約,推進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十八)加大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力度。把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干部作為管根本、管長遠的大事,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群眾擁護的高素質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使其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按照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總體目標,進一步加大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選拔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優先選用少數民族干部,不斷提高少數民族干部在全省各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選配少數民族干部。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市、縣、鄉黨政領導班子和各部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干部。民族工作部門要發揮自身優勢,定期、不定期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優秀少數民族干部。組織部門在配備少數民族干部和調整民族自治地方領導班子時,要充分聽取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要進一步拓寬少數民族干部隊伍來源,在全省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實行劃定比例、單設崗位和定向招錄等措施。要加強少數民族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把更多的優秀少數民族干部特別是年輕干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

        (十九)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按照“不僅要教育群眾,更要教育干部;不僅要教育少數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漢族干部;不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領導干部”的要求,將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高等院校的必修課程,納入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公務員招錄和媒體從業人員上崗培訓的范圍,納入全省中小學地方課程和教材,納入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支持民族地區舉辦民族節慶活動,提高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慶?;顒友a助標準。各級黨委、政府要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對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記功和獎勵。要加強民族團結示范點和民族團結教育基地建設,加大對民族類宣傳媒體的扶持力度,創辦《今日民族》中小學版,對廣大中小學生進行民族知識普及教育。使各族干部群眾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

        (二十)正確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堅持“團結、教育、疏導、化解”的方針,加強對影響民族團結“熱點”、“難點”問題的協調化解工作,正確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信仰何種宗教,都要依法處理。既要防止把涉及少數民族成員、群體的一般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歸結為民族問題,又要防止由于處理不及時、方法不得當使個體問題發展成群體問題,使一般性的群體事件發展成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要最大限度地團結和依靠各族干部群眾,堅決打擊各種滲透、破壞、分裂活動,維護祖國統一、邊疆安寧。

        (二十一)健全和完善維護民族團結的長效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處理影響民族團結問題的長效機制,堅持和完善民族團結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位、任務落實、量化管理、經費保障,確保民族團結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對民族類學會的支持和指導,發揮其促進民族團結的重要作用。要定期進行民族團結工作形勢研判,認真開展影響民族團結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斷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體性事件預案,努力把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問題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

        (二十二)加強城市民族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做好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和供應工作,不斷規范和保障少數民族在傳統節日、飲食、喪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強對城市少數民族群眾的服務和管理。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健全工作機制,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十三)加強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密切聯系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做好包括民族上層愛國人士、宗教界有影響的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少數民族英雄模范代表和少數民族在社會各界的代表等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各級黨委、政府要安排專項經費,建立學習、參觀、慰問等工作機制,關心和解決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在學習、生活、醫療、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難和問題,保障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中等收入群體生活水平,充分發揮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在化解矛盾糾紛、做好群眾工作方面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五、強化措施,確保云南民族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十四)加強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持把民族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民族工作,每年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民族工作。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標責任制,把民族工作作為考核黨政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和政績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要加強各級黨委民族工作領導小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和人員保障,不斷完善民族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在研究問題、制定規劃、出臺政策的過程中,都要從云南地處邊疆、民族眾多、發展不平衡的特殊省情出發,充分聽取和征求民族工作部門意見,使各項政策措施更加符合民族地區和民族工作的實際。要加強民族地區基層組織建設和政權建設,鞏固黨在民族地區的執政基礎,確保黨在民族地區各項政策的落實。

        (二十五)加大投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邊境縣(市)和民族鄉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等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上級財政在測算一般性轉移支付時,要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鄉的公共服務支出成本差異,補助系數應當比一般地區高5個百分點,對民族自治地方55個貧困縣還要適當提高。上級政府出臺稅收減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減收部分,在測算轉移支付時要充分考慮和給予傾斜。

        確保民族專項資金的逐年增加。從2010年起,在確保原有邊境民族工作經費、民族事務費、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民族地區企業發展貸款財政貼息補助資金、電腦農業推廣專項經費財政投入不變的基礎上,省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族機動金、散居民族工作經費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在民族工作部門設立省級25個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每年2000萬元,主要用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民族文物、古籍的收集整理,瀕危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口傳文學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開發。各州(市)、縣(市、區)要逐年增加民族機動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族文化搶救保護經費、民族工作經費等專項經費。

        (二十六)加強民族工作隊伍建設。根據新時期民族工作需要,加強民族工作部門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民族工作部門解決實際困難,不斷增強民族工作部門的協調能力和調控能力。全省16個州(市)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州所轄縣(市)、民族自治縣和民族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要設立民族事務局,其他縣(市、區)也應在政府組成部門中保留民族工作機構。要加強民族工作部門干部隊伍建設,注重從民族工作部門選拔熟悉民族政策的優秀年輕干部到其他部門和基層任職,注重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充實民族工作部門。民族工作部門和廣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加強學習,認真履職,當好參謀助手,不斷提高駕馭和處理民族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七)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加強對民族問題和民族工作的調查研究,深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推動民族理論應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創新發展。要密切關注國際民族問題發展變化對我省民族問題、民族工作的影響,研究相應的對策措施。要建立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綜合評價體系和民族關系監測體系,加強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設,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動權。

        (二十八)加強監督檢查。要強化民族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民族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對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我省各項民族事業發展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社會領域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族工作部門每年都要對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民族政策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報告黨委、政府,作為實行民族工作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各級黨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對本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督查,跟蹤問效,定期通報。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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