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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2019-08-13 08:59:15 云南省民族學會14208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3日



        云南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切實做好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及分工

        重點對居住人口規模達5000人或住宅達1500套及以上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未規劃或規劃不足以及建設、移交和使用不到位等情況進行治理。

        (一)對城鎮小區未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的治理。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城鎮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建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對未規劃幼兒園已建成的城鎮小區,縣級政府要采取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配套幼兒園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按照程序及時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配建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查明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本方案印發之日前,已規劃批復但未開工建設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的,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重新審核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開工建設。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規劃、建設。對達不到5000人或1500套規模的,縣級政府必須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具體由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監管協調。

        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幼兒園短缺問題,縣級政府要統籌考慮在合適的地點規劃新建或改擴建規模適當、功能完備的幼兒園,確保提供普惠學位。對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城鎮小區實際需要的,縣級政府要通過依法調整規劃、擴增配建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

        (二)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不到位的治理。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照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照標準完成配建;對縮建少建的,采取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要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不到位的治理。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兒園,應限期完成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兒園,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按照協議約定移交;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未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以《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1日)為節點,《若干意見》印發之前規劃建成的配套幼兒園,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收回,如確定不收回的幼兒園,要采取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到2020年基本實現普惠辦園;《若干意見》印發之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于2019年9月底前收回,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移交涉及補償的,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配套幼兒園已經建成,但未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或開發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出售辦成高收費民辦幼兒園的,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對閑置不用的,限期交付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并辦理移交手續;對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辦理移交手續。

        (四)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不到位的治理。對未辦成普惠性幼兒園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成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等方面的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切實加強對提供普惠服務實效及辦園質量的動態監管。

        二、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建設、移交、使用不到位等問題,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二)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原則,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整改。已建成、需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監督評估。我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對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進行督導、監督和評估,并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進行通報。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協調。在我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領導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以及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舉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具體主管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專項督查等任務落到實處。各州、市、縣、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各項工作的具體責任部門。

        (二)加強工作保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沒有依規依標配建并移交,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不足或配建幼兒園資源流失的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瞞報漏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各地要積極借鑒有益經驗,及時總結本地治理情況,完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措施,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各州、市治理工作措施、反映意見渠道、整改等情況,要及時報送省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一式三份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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