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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9-01-30 09:52:25 云南省民族學會18058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37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精神,按照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有關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辦發〔2017〕22號)要求,切實解決城市管理系列難題,加快提升全省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市管理應該像繡花一樣精細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加強精細化管理,努力讓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凈,不斷提高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逐步向打造智慧城市邁進,為我省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動力,為科學推進城鎮化奠定基礎,為把云南建設成為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及中國最美麗省份貢獻力量。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問題與需求導向。把城市精細化管理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聚焦城市管理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與需求,堅持源頭治理與長效治理相結合,以群眾滿意為標準,落實惠民便民措施。

        2.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共同締造,形成合力。暢通渠道、加強引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良好局面。

        3.堅持依法從嚴治理,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堅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與專業執法相結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癥難題,規范執法行為,構建和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實現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總體目標。力爭經過3—5年的努力,各州、市、縣、區實現城市管理標準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機制基本理順,城市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升,市容環境整潔清新,城市運行規范有序,違法建設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城市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化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找準問題,精補短板

        (四)完善城管協同共治機制。由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牽頭,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明確城市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規定城市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工作程序,建立追責問責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社會組織、城市管理志愿者等的作用,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優化服務加強監督,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構建社會協同共治機制。

        (五)加強城鄉市容環境整治。強化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推動市容市貌管理的規范化、長效化。以疏堵結合的方式,治理、根除重點區域、城市窗口和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車站、廣場等人流集中場所的占道經營、露天燒烤、亂擺亂設、環境衛生臟亂差等問題,大力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整治;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網點。以亮化、綠化、美化為目標,集中整治臨街建筑的亂吊、亂掛,屋頂違法亂搭、亂建,建筑立面破舊、污損和商店招牌、餐飲企業油煙設施、綠化不規范等行為;編制科學、合理、美觀、實效的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戶外廣告設施市場運營機制;加強非法廣告治理,依法拆除未經審批、長期空白閑置、陳舊破損、影響市容和安全的廣告設施;及時清理箱體、線桿等市政設施表面的亂貼亂畫、亂扯亂掛等雜物。

        (六)補齊市政公用設施短板。依據城市規劃和國家技術規范,加強城市道路、橋梁、排水設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維護,確保車行道、人行道、市政消火栓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在現有消防力量難以覆蓋的城區、城鄉結合部建設小型消防站,確保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能夠及時、就近處置。保障橋梁橋面、擋墻及護欄設施功能齊備,強化道路挖掘恢復質量監管,努力提高市政設施完好率。建立市政道路、城市橋梁定期檢測系統和城市道路橋梁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城市路網體系,實施暢通工程。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強化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障排水管渠通暢,排水泵站設施安全運行。集中整治占壓燃氣、熱力、供水管道及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保障城市公用設施安全運行。推進街巷路改造,對破損嚴重的街道、人行道進行修復,改善市民出行環境。堅持便民利民與城市美化、亮化同步推進,加強照明設施巡查維護,確保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粘貼,整潔美觀,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率達到95%以上。

        (七)規范公共空間秩序管理。加強城市規劃區道路、公園、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換乘站等公共場所管理,依法嚴懲違規占用公共空間的建設行為。規范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立面色調等風格調控,確保建(構)筑物外立面整潔,外墻面及附著設施牢固安全。結合地方特色,強化城市細節,規范城市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家具”式樣與色彩。加強架空桿線附屬設施管理,有序推進架空線纜入地改造。

        (八)加大違法建設治理力度。規范“兩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程序,建立“兩違”查處長效機制,依法全面拆除壓占城市紅線、藍線、綠線以及住宅小區內的違法建筑,加快消除歷史存量,分類處置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和超期臨建,對各類新增違法建設實行零容忍,確保違法建設第一時間發現,依法拆除,堅決遏制“兩違”行為發生。

        (九)加強城市垃圾綜合治理。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為目標,堅持條塊結合,落實責任分工,深入推進城市垃圾綜合治理。重點解決背街小巷、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城市出入口、建筑工地及河道等區域環衛設施不配套、垃圾亂堆亂倒、收集清運不及時、清掃保潔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垃圾貯存、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十)持續開展交通綜合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規范指路、導引等道路交通標志標識。加快智能化交通指揮系統建設,開展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行為綜合整治行動。保障公共交通優先,大力推行綠色低碳出行,加快步行和非機動車交通系統建設。逐步增加停車場數量,拓展停車空間,緩解停車難問題,加強靜態停車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車。在新建住宅小區推廣街區制,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解決交通路網布局問題。打通“斷頭路”、“丁字路”,打造城市道路微循環系統,形成完整路網,提高城市道路路網密度。

        (十一)推進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堅持政府指導、街道主導、社區組織、物業服務、居民自治原則,建立健全住宅小區綜合治理長效管理機制。發揮居民自治和社會共治作用,著力解決小區停車、綠化、消防安全、應急維修管理不到位和噪音擾民等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持續推進老舊小區居住環境改善,加強社區、小區微型消防站建設,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確保消防安全。增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和充電樁,安裝監控系統,加強小區門禁、身份識別等物防設施建設,增加健身娛樂設施,活躍小區文化,提高小區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聚焦精細化,引領城市管理方向

        (十二)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設。各州、市、縣、區要按照智慧城管建設要求,依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設規范和國家標準,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設和運用,打破城市管理信息孤島、實現信息互補互通。逐步實現網格管理、聯合執法指揮調度、網上辦事服務、監督考核、信息共享等系統功能,使城市管理從“經驗管理”轉向“科學管理”、“精準管理”、“智能管理”。

        (十三)構建城市網格管理體系。創新城市管理新模式,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模式,發揮網格化管理機構在城市管理中的協調指揮、監督考核作用,提高網格化管理效能。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小區網格管理組織機制的作用,建立健全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協同機制,增強對街道、社區、小區內城市管理問題的快速發現與處置能力,推動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全覆蓋。

        (十四)加強基層自治管理。發揮街道辦事處、社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問題導向和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州市、縣兩級職能部門對基層的服務指導,激發基層活力,提高治理成效。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為指導,創新基層自治管理模式,吸收基層自治區域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機構組織及居民群眾參與基層治理。

        (十五)建立公眾參與網格化管理機制。樹立依靠人民治理城市的理念,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渠道。建立城管義工、城管志愿者服務及群眾性治安防范隊伍,開展多種形式、常態化的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城市管理公眾參與度。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采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居民認養綠地、參與老舊小區改造、擔任義務城管協管員等多種形式,引導社會組織、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十六)建立城市精細化管理考評標準體系。為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提供標準和依據,按照可量化、易操作、易考核、出效果等原則,聚焦城市管理短板,重點圍繞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及公共設施管理、戶外廣告管理、數字化城管、規范執法等方面,建立執法責任制和績效考核評議制度,制定考評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司法銜接,強化聯合執法力度,保證考評標準的貫徹落實,努力提高全省城管執法與服務水平。

        (十七)探索聯合執法模式。探索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運政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模式。在實行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探索的地區,要建立聯合執法隊伍間的協調配合、信息共享及協作聯動機制。

        (十八)加大法治保障力度。加強城市管理立法保障,有地方立法權的州、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作為城市管理與綜合執法的法律依據。從完善城管執法體制、機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著手,加大法制保障力度。

        (十九)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按照常住人口數量3?的比率配備,部分人口密集區域、重點城市及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加大執法人員配備比率。改進執法方式,規范執法程序,嚴格執法監督,全面推廣城管執法“721”工作法,推進城管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公示制度和執法監督、風紀督察制度,完善落實長效監督機制。加大城管執法人員法律與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基層城管執法人員業務能力與執法水平,把“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的工作要求落實到每一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

        四、切實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明確工作責任。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推進工作落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按照職責分工制定配套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負總責,制定推進方案,細化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制定并落實本地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穩步實施。

        (二十一)加強經費保障。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所有罰沒收入及經費安排統一納入預算管理,不斷加大州、市、縣、區支持力度,保障基層城管執法隊伍辦公用房、執法車輛、執法裝備等配備,逐步改善城管執法人員待遇,足額保障城管執法及城市精細化管理必需經費。加大對財力困難地區、經濟相對薄弱地區、工作成效顯著地區的財政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開展城市精細化管理宣傳報道,提升輿論引導水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城市精細化管理的社會氛圍,增強市民道德意識、文明意識,提高市民素養。推進城市管理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堅持信用約束、法律法規相結合,讓城市精細化管理工作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十三)強化工作落實。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認真組織謀劃,親自抓落實,積極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要建立城市精細化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協調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工作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工作落實。對執行有力、勇于創新、積極履職、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揚;對執行不力、推諉扯皮、消極應對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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