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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四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2018-11-20 09:59:59 云南省民族學會2988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簡化申辦材料,提高審批效率,打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壟斷,優化營商環境,省人民政府決定根據法律法規對目前的51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對前三批清理規范的24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辦材料或開具有關證明;對改由審批部門履行監管和服務職責或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委托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不得由申請人承擔;對改由申請人自愿選擇中介服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機構,審批部門要公開各類報告編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強指導,不得以申請人提供的報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絕申請人自行編制的報告;除保留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自行新增或變相實施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等場所和平臺,公布涉及本部門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對目錄中明確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的中介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日內,公布本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中介機構資質要求及資質取得方式、服務時限、收費情況等信息。

        省審改辦負責牽頭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管理機制,于本決定印發后,在省人民政府及省審改辦分批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基礎上,對應云南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梳理和編制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匯總清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6〕1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6〕3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52號)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附件:1.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51項)

        2.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前三批中介服務清理規范結果進行部分調整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24項)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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