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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h1>

        2018-10-22 09:45:07 云南省民族學會22014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傅耐ㄖ?/strong>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浮酚“l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云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strong>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饘嵤┓桨傅耐ㄖ罚▏l〔2017〕49號)精神,為做好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鸸ぷ?,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在推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使全省人民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灸繕耸菑浹a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統籌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目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成因、國有資本現狀和企業發展需要,科學界定劃轉范圍,合理確定劃轉比例。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同步推進,劃轉范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以及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通過劃轉實現國有資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變國有資本屬性。劃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管理運營所劃入的國有資本,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堅持獨立運營,與社?;鸲嗲阑I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充實社?;鸬奶囟ㄓ猛竞驼吣繕?,運營收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資本由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獨立運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三、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及時限

        (一)劃轉范圍。包括全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一級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除外。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劃轉對象。一是由省國資委監管或直接持有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二是由省直有關部門監管或直接持有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三是由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不重復劃轉原則進行劃轉。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進行劃轉。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四)時限要求。本次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2017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后續如有符合劃轉條件的企業,以上一年度末作為劃轉基準日。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目前符合條件的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五)承接主體。由省人民政府擬組建的云南省國有股權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省及州、市、縣、區所有符合劃轉條件的國有股權統一劃轉至承接主體,省以下不再設承接主體。

        四、劃轉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業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的部署和步驟安排,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擬劃轉股權的建議,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其中:

        1.省屬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確認。

        本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

        2.州、市、縣、區所屬企業。由州、市、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州、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資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并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確認。

        3.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參照上述條款履行審核程序。國有股東涉及多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須征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二)企業國有股權劃轉方案經審核確認后,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向省屬企業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省屬企業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國有產權以及工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時抄送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國有股東以及承接主體。涉及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州、市、縣、區所屬企業劃轉通知由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資部門下達,程序比照省屬企業執行。

        (三)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后,有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有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省、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等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同時報送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務院國資委。

        五、劃轉后國有資本管理

        (一)制度建設。承接主體要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賬務處理。對于劃轉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應按照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賬面價值入賬。

        (三)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向企業派出董事。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有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六、工作職責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和其他省直部門及承接主體等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具體工作職責:

        (一)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鹣嚓P制度措施;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督促指導承接主體對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管理運營;負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審核確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與財政部門配合對承接主體管理運營國有股權情況實施監督。

        (三)省國資委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督促企業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完成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負責配合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負責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

        (四)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所管理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督促企業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完成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

        (五)承接主體負責管理運營劃轉的國有股權,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共同推進我省劃轉工作。建立由省財政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工商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試點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省財政廳要切實擔負起牽頭責任,加強溝通協調,統籌解決劃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嚴格按照本方案切實履職,確保劃轉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二)考核督查。要建立健全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鸸ぷ鞫讲闄C制,重點對有關部門工作完成情況、劃轉范圍的全面性等進行督查,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及時督促整改。

        (三)配套政策。有關部門要圍繞劃轉工作,注重改革與創新,加強政策引導,健全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承接主體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督促劃轉企業建立合理的分紅機制,確保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能夠按期足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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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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