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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實施意見

        2018-09-30 14:04:44 1493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干,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運行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精神,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為目標,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法規標準,創新管理制度,強化技術支撐,夯實安全基礎,提升服務品質,增強安全防范治理能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不斷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務品質。

        統籌協調,改革創新。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協調銜接,加快技術創新應用,構建運營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術體系,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預防為先,防處并舉。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加強應急演練和救援力量建設,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結合本地實際構建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體系。

        二、構建綜合治理體系

        (一)健全管理體制機制。省人民政府指導全省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責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省交通運輸廳、鐵建辦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監督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實施,根據應急預案調動行業裝備物資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抓好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各項要求的落實。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建立銜接高效、運行順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的運營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管工作。運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法規規定的責任和措施。

        (二)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強化技術標準規范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和引領作用,以保障建設質量和安全運行為重點,全面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要求;以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為重點,全面落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標準要求;以防范處置和設備配置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標準體系。

        三、有序統籌規劃建設運營

        (一)科學編制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發展方向相匹配、相協調。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要科學確定線網布局、規模和用地控制要求,與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有機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要樹立“規劃建設為運營、運營服務為乘客”的理念,將安全和服務要求貫穿于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并結合城市發展需求、財政狀況等實際,準確把握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合理確定制式和建設時序,量力而行、有序發展。

        (二)做好相關環節銜接。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要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置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審批前要書面征求同級交通運輸、鐵建、公安部門意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原則上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確定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全程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按照規定開展的不載客試運行工作,熟悉工程設備和標準,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和安全隱患并及時整改。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內容和程序。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正式運營前,由運營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初期安全評估,通過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運營滿1年,運營單位應向運營主管部門報送初期運營報告,并由運營主管部門組織正式安全評估,通過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運營主管部門應書面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劃定保護區,運營期間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有關作業要按程序征求運營單位同意后方可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四、加強運營安全管理

        (一)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運營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并向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并報運營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做好運營安全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運營主管部門應對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運營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建立運營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運營單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盡快消除隱患,非運營單位原因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應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細化完善行業運營服務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監管;積極推進運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

        (二)強化關鍵設施設備管理。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通信、信號、供電、機電、自動售檢票、站臺門、站內電梯等設施設備和綜合監控系統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運營準入技術條件,并實現系統互聯互通、兼容共享,滿足網絡化運營需要。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完善設施設備維修技術規范和檢測評估、維修保養制度;按照有關要求報送關鍵設施設備全生命周期數據,建立完善設施設備運行質量公開及追溯機制,加強全面質量監管。

        (三)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嚴格按照崗位需求選聘從業人員,完善列車駕駛員職業準入制度,按照反恐要求對有關重點崗位人員身份背景進行審查。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和技能培訓,對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職業分類和職業標準體系、職業技能鑒定機制,規范和強化行車值班員、行車調度員等重點崗位職業水平評價,建立從業人員服務質量不良記錄名單制度,規范行業內人才流動。

        五、強化公共安全防范

        (一)加強日常巡檢防控。運營單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有關經費投入,及時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施設備。有關部門要加強涉恐情報信息搜集工作,運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發現的恐怖活動嫌疑或恐怖活動嫌疑人員。反恐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要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的要及時通報和預警,有關單位根據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應對處置工作。

        (二)規范安全檢查工作。依法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的單位、人員要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約定實施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要妥善處置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鼓勵推廣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推動建立安檢新模式,提高安檢質量和效率。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及操作規范。

        (三)加強社會共建共治。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構建公安、交通運輸、鐵建、綜治等部門以及運營單位、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協同防范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加強政府部門、運營單位與街道、社區之間的協調聯動,推廣“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專群結合的綜治模式。積極招募志愿者,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常乘客”參與公共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高公眾安全防范能力,實現群防群治、協同共治。廣泛宣傳普及城市軌道交通有關法規和知識,加強公眾公共安全防范及突發事件應對培訓教育,引導公眾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一)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督促運營單位制定完善具體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和處置要求。運營單位要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明確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現場操作規范、工作流程等,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

        (二)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配備滿足需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形成演練工作常態化,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三)強化現場處置應對。建立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機制,強化運營單位對突發事件第一時間處置應對的能力,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安、交通運輸、鐵建等部門以及運營單位、街道、社區要密切協同聯動。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崗位職責要求,通過廣播系統、乘客信息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充分發揮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可持續安全運營需求,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掛鉤的財政補貼機制,科學確定財政補貼額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資金并納入公共財政體系,確保設施設備維護維修、更新改造資金到位;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運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以綜合開發收益支持運營和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可持續。

        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監管的指導,強化督促檢查。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意見提出的任務和要求,進一步細化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要求,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6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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