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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法

        2018-08-14 10:15:19 云南省民族學會24037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云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云南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政協云南省委員會提案辦理協商實施辦法》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尊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認真負責地承辦建議、提案,改進作風,推動工作,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議,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時,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本級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經人大有關機構審查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辦法所稱的提案,是指各級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在履行職能時,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本級政府的工作提出的、經政協有關機構審查立案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承辦建議、提案的范圍:

        (一)上級人大、政協和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與本級政府工作有關的建議;

        (三)提案者在政協全體會議或閉會期間提出的與本級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

        (四)人大代表、提案者在視察、檢查等活動中提出的與本級政府工作有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承辦建議、提案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的法定職責,必須嚴肅認真對待,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按程序辦理。


        第二章 辦理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辦公廳(室)負責歸口管理、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級政府、本部門和單位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五級責任制”,即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責、綜合部門總協調、業務部門具體辦、專人負責抓落實;嚴格落實“五定要求”,即定職責、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限、定要求。

        承辦單位應明確建議、提案分管領導,辦理工作機構和承辦人員,并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兩會”(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期間,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設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待室”,負責接待來訪、來電、來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承接處理“兩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事項。接待室人員名單應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七條 各級政府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承辦上級和本級人大、政協和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

        (三)督促檢查、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四)組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和承辦工作人員培訓;

        (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協常委會通報提案辦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 建議、提案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建議、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州市人民政府承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的與政府工作有關的建議由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政府承辦。

        提案者提出的與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由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政府承辦。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辦理工作,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第三章 辦理要求

        第九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應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回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夠解決的問題,應抓緊研究辦理,認真解決、落實到位;

        (二)確屬需要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吸納,積極創造條件,列入發展規劃或工作計劃,逐步予以解決、推進落實;

        (三)對確實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實事求是地說明原因,闡釋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取得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理解。

        第十條 建議、提案辦理應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工作質量的根本標準,以自覺接受監督、認真解決問題、有效推動工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增強辦理實效。

        第十一條 建議、提案一般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并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對難度較大、綜合性較強、涉及面較廣,在上述時限內不能完成辦理并答復的,書面報經交辦單位同意后,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對人大、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重點提案,應落實1個工作方案、1次聯合調研、1場面商會議、1份情況報告的“四個一”工作制度,按要求重點研究辦理。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建議和提案文本、調研情況、協商情況、辦理復文等有關資料逐件進行整理、存檔,建立工作臺賬,強化痕跡管理。

        建議、提案涉密的,按照保密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理。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按照“誰主辦、誰答復、誰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進行公開。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交辦。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會同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進行交辦。對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由政府辦公廳(室)會同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進行交辦。

        對提案者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政府辦公廳(室)會同本級政協辦公廳(室)進行交辦。對閉會期間提案者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提案,由政府辦公廳(室)會同本級政協提案工作機構進行交辦。

        對人大確定的有關政府工作的重點建議和政協確定的有關政府工作的重點提案,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領導審閱批示后進行交辦。

        對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提案,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及時交辦。

        第十六條 接收。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人大、政協的有關要求做好建議、提案接收工作。接收后逐件清點核對,分類登記建檔,嚴防疏忽漏辦,杜絕收而不辦。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及時說明情況,書面報經交辦單位同意后,于10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單位。

        第十七條 承辦。承辦單位對承辦的建議、提案應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辦理工作程序研究辦理。由2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牽頭負責辦理工作;協辦(會辦)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在接收建議、提案后1個月內,按照辦理復文的格式規范,將協辦(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有關工作情況發生變化的,協辦(會辦)單位應及時通報主辦單位。由2個以上單位分別承辦的建議、提案,分辦單位只辦理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事項。

        第十八條 調研。承辦單位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

        對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要制定工作方案,由主要領導直接領辦、分管領導牽頭負責,邀請有關人大代表、提案者和督辦單位、協辦(會辦)單位共同調研,實行現場辦理、聯合辦理。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認真調研、積極吸納,充分發揮建議、提案在政府決策過程中的重要參考作用。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盡可能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調研論證。

        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和建議、提案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應專題摘報領導決策參考。

        第十九條 協商。承辦單位要按照廣泛多層制度化協商民主要求,始終堅持先協商、后答復的辦理原則,廣泛運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協商,做到辦前了解實情、辦中探討對策、辦后征詢意見。

        承辦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面商方式,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面對面溝通交流。重點建議、重點提案一律面商,人大代表、提案者有明確要求的必須面商,當面溝通有利于充分協商的應當面商。

        承辦建議、提案數量較多的單位每年至少召開1次專題座談會,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見、建議,逐步形成常態化協商民主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與人大代表、提案者協商。

        第二十條 審核。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辦理復文和協辦(會辦)意見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由分管領導審核簽發,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辦理復文由主要領導審核簽發。要建立健全建議、提案辦理復文與公開同步審查機制,確定是否公開辦理復文。

        第二十一條 答復。建議、提案辦理復文要求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情況準確、文字精練、態度誠懇、語氣謙和,逐項回應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工作措施切實可行,具備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建議、提案辦理復文應以承辦單位正式函件、按照規定格式、在規定時限內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同時,建議辦理復文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和政府辦公廳(室),提案辦理復文抄送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協提案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辦理復文也可抄送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知悉。

        2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和協辦(會辦)單位應充分協商形成一致的答復意見,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并將辦理復文抄送協辦(會辦)單位。2個以上單位分別承辦的建議、提案,分辦單位要加強溝通,避免答復意見矛盾重復。

        省政府辦公廳審查綜合承辦單位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提案的辦理意見,按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二十二條 反饋。建議、提案辦理復文寄送人大代表、提案者時應附征求意見表。人大代表、提案者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重新研究辦理,進一步提出意見、建議的,承辦單位應繼續研究辦理,并在1個月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 公開。承辦單位應積極穩妥做好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及輿論引導工作。經審查可以公開的建議、提案辦理復文,每年9月以前,由承辦單位在本單位政府網站設立專欄予以公開,沒有政府網站的單位可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專欄予以公開。

        單獨辦理、分別辦理的建議、提案,有關承辦單位是公開工作的主體;2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是公開工作的主體,協辦(會辦)單位應在協辦(會辦)意見中明確是否公開。

        第二十四條 總結。在全面完成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后1個月內,承辦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仔細查找問題,明確改進措施,形成工作總結。書面總結分別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協提案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續辦續復。對答復中的承諾事項和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跟蹤問效、續辦續復,已取得明顯進展或落實到位的,及時向有關人大代表、提案者書面反饋情況,同時抄送交辦單位和督辦單位。

        第二十六條 督辦??h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應建立健全督辦制度,與承辦單位密切聯系,掌握工作動態,加強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并協同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或代表聯絡機構、本級政協辦公廳(室)或提案工作機構建立聯合督辦機制,加大督辦力度,做好辦理工作。承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督辦制度,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辦理任務。


        第五章 激勵與問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應會同本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或代表聯絡機構、本級政協辦公廳(室)或提案工作機構,不斷完善評審制度,建立健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承辦單位可根據各自情況,結合辦理工作實際,不斷完善辦理工作量化評價機制和辦法,評價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對認真辦理建議、提案的下屬部門和承辦人員給予激勵。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辦理工作不重視,辦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人員的;

        (二)不按辦理要求和程序規范辦理,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敷衍塞責,草率應付,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見較大的;

        (三)承辦單位之間互相推諉、貽誤工作,主辦單位不牽頭負責,協辦(會辦)單位不積極配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辦理工作的;

        (五)承辦人員遺失建議、提案文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大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2日發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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