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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8-08-14 10:13:57 云南省民族學會2949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我省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統籌協調、綜合施策,以人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立足長效,分類應對、突出重點的原則,不斷深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增強學校安全工作能力,提升學校安全整體水平,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二)主要目標。針對影響學校安全的突出問題、難點問題,進一步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有關制度和機制,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處置體系,著力實現學校安全制度健全、安防力量配備到位、物防技防設施先進、師生安全素養較好、校園周邊治安良好、安全保障機制完善,使校園成為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

        二、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體系

        (三)健全學校安全教育和培訓機制。認真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積極開展開學安全教育第一課,每天課后安全提醒,每周集中教育1次,節假日前都要開展集中教育、大家訪等活動。將安全教育納入校園文化建設和地方課程,開發和使用好安全教育資源,不斷豐富教育手段和拓展教育范圍。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要突出預防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為,防范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等內容,引導學生樹立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提高安全能力、養成安全習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將安全知識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管理,合理給予學分,加大培訓力度并組織必要的考核。有關職能部門要組織專業人員,到校園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普及活動。(省教育廳牽頭;省綜治辦,省公安廳、司法廳配合)

        (四)有序開展應急疏散演練。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和有關技術規程,中小學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疏散演練,實現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人性化和科學化。有關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應急疏散演練給予指導和支持,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探索青少年學生安全應急基地(體驗館)建設,著力提升安全應急實踐能力。(省教育廳牽頭;省應急辦,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總隊,省紅十字會配合)

        (五)推廣實施涉及學校安全的國家行業標準。大力推廣學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國家標準。根據我省實際,制定一批學校安全地方性標準,嚴格準入條件。建立學校安全事項專項認證及采信推廣機制,對學校使用的教學儀器、建筑材料、體育器械等關系學生安全的設施設備,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自愿性產品認證的產品,按照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愿性產品認證規定,做好有關認證工作,嚴格控制產品質量。(省教育廳牽頭;省質監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體育局配合)

        (六)探索建立校園周邊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在學校周邊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劃定校園安全保護區域。在此區域內,依法分別作出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流動食品小攤販擺攤,禁止設立上網服務、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禁止設立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等要求。違反法律規定設立的有關企業、設施及營業場所應依法取締。落實上學放學時段巡邏、防控制度,確保重點地段、重點時段校園周邊治安處于可控狀態。在校園周邊合理設置警示標牌、減速坎(帶)、隔離帶、防護欄等設施,堅決取締非法接送學生和幼兒的車輛,及時制止各種交通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在校門口設立“接送港灣”和即停即走通道。(省公安廳牽頭;省綜治辦,省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環境保護廳、文化廳、工商局配合)

        (七)建立完善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行政區域內學校重大隱患安全風險評估,做好災害分析、處置工作。學校要定期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提前發出安全預警、預報,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師生受到傷害和學校財產遭受損失。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等部門要發揮專業優勢,加大學校及周邊地質、氣象等災害的隱患排查力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第一時間通報學校,指導學校予以防范。(省教育廳牽頭;省應急辦、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配合)

        (八)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推進安全隱患大檢查,以學校自查為基礎,教育行政部門抽查、政府綜合督查為推動,建立問題和隱患數據庫,實行清單化管理。對問題和隱患要做到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預案都落實到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督辦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探索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將安全專業技術服務引入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領域,積極組織社會力量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防控服務。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和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機構、組織,研發、提供學校安全風險預防、安全教育有關服務或產品。探索學校食堂大宗原材料提供方與校方對接聯合采購工作,減少中間環節風險,從源頭上保障學生食品安全。(省教育廳牽頭;省民政廳、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三、健全學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十)落實學校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指導、監督學校依法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學校校長(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校長(副園長)是直接責任人。學校要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明確校內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做到職責明確、落實到人。學生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化管理,并根據條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阻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校園。(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配合)

        (十一)規范校外活動場所和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各類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以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培訓機構和課外班等,由各級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明確安全監管責任主體,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尚未批準的教育類培訓機構和課外班,由政府組織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進行清理,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限期整改,達標后予以登記;整改不達標的予以取締,并妥善安置學生,做好家長、教師穩定工作;整改期間,屬地鄉鎮(街道)要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配齊配強專兼職學校安全保衛力量。各級政府應當為學校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力量。師生總人數少于100人的學校至少配1名專職保安員;100—1000人的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超過1000人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寄宿制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義務教育學校保安員的工資可從公用經費地方配套資金中列支。學校要加強與社區(村委會)的溝通、聯系,建立由學生家長、治安聯防員、值班教師等組成的學校安全保衛志愿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校門口秩序,在重點和危險路段接送學生。寄宿制學校要根據需要配備宿舍管理人員,女生宿舍必須配備女性宿管員。(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著力建設安全校園環境。堅持“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原則開展校園建設。學校建設規劃、選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符合安全標準。推廣運用人臉識別、訪客登記等智能系統,在教學樓、宿舍樓、走廊、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和儲藏室等人員聚集場所和重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有條件的要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系統。凡在校園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后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旦查實,禁止進入學校工程建設領域。(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探索學校安全信息網絡管理平臺建設。依托教育信息化基礎平臺,整合各方資源,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展安全隱患、事故特征分析,提升學校安全工作決策科學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學校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縣級學校安全信息管理綜合平臺為核心,學校安全網上巡查管理系統為手段,構建省、州市、縣、學校四級學校安全聯網防控新體系。(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健全完善警校對接合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要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協作,深化“護校安園”專項行動,建立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健全聯動機制。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選派經驗豐富的民警加強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要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的監控或報警系統。(省公安廳牽頭;省教育廳配合)

        (十六)健全有關部門日常管理職責體系。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擔負起學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綜治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治理體制優勢,建立健全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考核評價辦法體系。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校園基礎安全設施進行綜合監管,指導、督促學校主管部門做好校園建筑物、危險化學品、消防設施、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防護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規查處涉及校園基礎設施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通校公路、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附近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加強對提供學生集體用車服務運輸企業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校園周邊違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校園周邊各種無證無照的流動商販和違法攤點。文化部門要及時查處、取締學校及周邊違法違規經營的網吧、歌舞廳、電子游戲廳、錄像廳等。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校園周邊有噪聲、粉塵、空氣污染等影響教學的商業行為。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新聞出版廣電、公安消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職能,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指導,依法查處校園周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省綜治辦牽頭;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防控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長效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學校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責任,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校園欺凌事件預案、處置流程。對有不良行為、暴力行為的學生,情節輕微的,由學校開展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探索建立由民警實施訓誡制度。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或暴力行為的學生,依法依規嚴肅處置。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打擊和懲處。改革完善專門教育制度,健全專門學校接收學生進行教育矯治程序,完善專門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教育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侵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掛牌督辦或成立專案組直接偵辦。對苗頭性、傾向性違法犯罪問題,堅持露頭就打,防止發展蔓延;對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團伙,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對運營學生車輛超員、超速、改裝等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敲詐勒索、搶劫搶奪等涉及學生的侵財案件,要在嚴厲打擊的同時,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宣傳,以震懾犯罪、增強群眾防范意識;對侵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惡性案件,公安、司法機關要嚴格依法懲處。(省公安廳牽頭;省綜治辦,省教育廳、司法廳配合)

        (十九)構建廣泛參與的學生安全保護網絡。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對校園內發生侵害學生人身權利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舉報渠道,完善調查處理辦法。學校要建設標準的心理輔導室,整合社會心理服務資源,加強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共青團組織要完善“12355”青少年服務臺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機制,提供相應法律、心理咨詢。婦聯組織要推動“家長學?!标嚨亟ㄔO,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法律院系等法律專業組織和單位,設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公益性組織,利用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網絡,為未成年學生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司法廳,團省委、省婦聯配合)

        四、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二十)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發生重特大校園安全事故,學校在積極妥善處置的同時,應當及時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各級政府要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救援工作及善后處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和時代特點,指導學校及時更新完善應急預案,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健全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衛生計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發生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法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學校及有關方面有責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發生校園火災、擁擠踩踏、傳染病、食物中毒等較大傷亡事故或校園欺凌、暴力、性侵等影響惡劣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司法機關要通過案例引導,依法明確學校、學生監護人、有關責任人等各方的權利義務與職責。綜治部門要研究建立“校鬧”防范處置聯動制度,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打砸學校財物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打擊、懲處,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省教育廳牽頭;省綜治辦,省公安廳、司法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收取。省教育廳會同保險監管部門探索建立校方綜合保險制度。嚴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商業保險,嚴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代辦各類商業保險,確保學生、家長自愿、自主購買商業保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和公益基金會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亡救助保障機制。(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積極構建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支持體系。建立健全中小學法律顧問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糾紛和事故處置中的權威性。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事故發生后的輿情應對能力,推動事故報道規范化、法治化。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管理辦法,吸納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教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省司法廳牽頭;省教育廳配合)

        五、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二十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要把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人、財、物方面的投入力度,為學校安全提供堅實保障。建立完善各級政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要研判學校及周邊安全形勢,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著力推動問題解決。鄉鎮(街道)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學校三方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工作會議,及時通報學校安全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省教育廳、公安廳配合)

        (二十五)強化主管部門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切實履行對學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責任。協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整治。學校安全工作要與教育教學工作同時規劃、同時推進、同時考核,做到凡有會議必有安全事項,凡有培訓必有安全專題,凡有項目必有安全經費,凡有檢查必有安全內容,凡有失職必有調查問責。(省教育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

        (二十六)強化基礎保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明確歸口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機構,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需要和形勢變化,優化現有編制結構,州、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機構,承擔學校安全保衛職責,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和審核公辦學校將所需安全保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將公辦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優先安排學校安全保障經費,保障合理支出。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適時修訂《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完善學校安全法規體系。推進安全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做到安全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省教育廳牽頭;省編辦、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七)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和學校,要采取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在社會面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報告。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省綜治辦,省教育廳、公安廳,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各地、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認真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實到位。各類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學校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屬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公安、綜治等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切實履行好有關工作職責。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6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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