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8 09:30:50 云南省民族學會42142
為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減少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的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等各類證明,提高基本證照憑證效力,決定對各類證明材料進行全面清理。
經清理,決定取消各行業系統在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356項,保留基層開具的證明材料6項,保留各行業系統在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向當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166項,將50項證照憑證作為全省通用的基本證照憑證。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證明材料管理,嚴格按照本決定取消和保留的證明材料清單開展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證明材料。要實施動態管理,因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確需增加證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經同級政府審改辦審核并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納入相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各地各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所掌握的當事人相關信息,除涉密事項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減證便民”力度,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我省跨越式發展。
附件:1.各行業系統取消的索要證明材料清單(共356項)
2.基層保留的開具證明材料清單(共6項)
3.各行業系統保留的索要證明材料清單(共166項)
4.基本證照憑證清單(共50項)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