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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7-04-12 09:49:18 云南省民族學會123285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州、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9日


        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 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樹立和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緊緊圍繞把云南建設成為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注重加強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和示范帶動,支持群團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增強聯系服務群眾的合力,確保社會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改革創新。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改革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體制機制,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促進社會組織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重要力量。

        堅持放管并重。處理好“放”和“管”的關系,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統籌兼顧,分類指導,抓好試點,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過渡、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現代社會組織體系。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規政策更加完善,綜合監管更加有效,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發展環境更加優化;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一)降低準入門檻。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優化服務,加快審核辦理程序,簡化登記程序。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

        (二)積極扶持發展。鼓勵依托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有條件的州(市)、縣(市、區)可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孵化機制,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建設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三)增強服務功能。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社區治理格局。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居民融入、糾紛調解、平安創建等社區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促進社區和諧穩定。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和基層政府委托事項,開展社區志愿服務。建立社區社會組織與社區建設、社會工作聯動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把社區社會組織建設成為增強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吸納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載體。

        三、依法做好社會組織登記審查

        (一)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家和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方案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進一步細化指引和說明,完善示范文本材料,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二)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資金來源、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批準文件。

        (三)嚴格登記審查。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黨建工作機構等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和章程核準,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各地區不得將社會組織登記納入行政審批即時辦結事項。根據各類社會組織特性,基金會的業務范圍應以資助為主;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業務領域清晰、服務項目具體、專業化服務特色突出;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按照行業、學科等特點確定業務范圍。對于社會組織開展的工作涉及需要批準或授權委托的項目,須履行相應的手續后方可列入業務范圍。本著面向基層、服務群眾和簡政放權、登記在縣的原則,社會組織一般以服務對象的范圍、會員構成、住所所在地、活動區域等實行屬地登記管理。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省、州(市)民政部門登記的外,社會服務機構由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對全省性社會團體,要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認真審核,業務范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顒拥赜蚩缰荩ㄊ校┑纳鐣M織比照全省性社會組織從嚴審批。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禁止成立特定群體類、宗族類、維權類和不利于民族團結、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國家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規范校友會登記,不再登記省外高校校友會,不得成立中小學校友會。

        (四)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社會組織發起人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的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黨政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準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準機關要嚴肅問責。

        四、嚴格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對經業務主管單位或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的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規、政策、章程有關規定嚴格審查。

        (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后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稅務檢查,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支持、資助和其他便利條件的部門和單位,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

        (四)規范管理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綜合監管以及黨建、外事、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參照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方案及配套政策執行,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已經成立的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本著審慎推進、穩步過渡的原則,通過試點逐步按照對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探索一業多會。

        (五)加強綜合監管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民政、財政、公安、司法、外事、審計、稅務、物價、工商、工商聯和金融等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依法履責、信息共享、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分級負責的監管工作格局。加強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和工作銜接,確保對社會組織實現全面綜合監管。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貫徹落實民政部有關制度要求,規范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信息公開、程序公平、結果公正;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告行政處罰和取締情況。

        (六)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要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完善社會組織清算、注銷制度,確保社會組織資產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五、規范社會組織涉外活動

        制定和完善社會組織涉外活動管理制度。探索適應社會組織走出去特點的外事管理政策措施,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指導有能力、具有對外交往經驗的社會組織積極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發揮社會組織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以及在深化我省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對外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省民政廳、省外辦、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建立有效的信息通報機制和工作銜接機制。黨政領導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

        六、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

        (一)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社會組織按照示范文本制定章程,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推行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要緊緊圍繞黨章賦予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群眾,保證社會組織正確政治方向;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加強對該社會組織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指導,對具備條件的,指導督促其及時建立黨組織。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規模較大、成員較多或沒有合適黨組織書記人選的社會組織,上級黨組織可按規定選派黨組織書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聘,再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黨的群團組織對社會組織的聯系、引導和服務,推動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對社會組織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監督。

        (三)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組織建立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強化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意識,社會團體設立機構、發展會員要與其管理服務能力相適應。探索建立各領域社會組織行業自律聯盟,通過發布公益倡導、制定活動準則、實行聲譽評價等形式,引領和規范行業內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社會組織收費行為,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切實防止只收費不服務、只收費不管理的現象。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規范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行為。

        (四)推進社會組織政社分開。支持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促進和諧的作用。貫徹落實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方案及其配套規定,穩妥開展脫鉤試點。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權。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原承擔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業協會商會繼續審批。嚴格執行中央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有關規定,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行業協會商會的負責人任職要嚴格按照《云南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應當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后半年內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七、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工作的領導

        (一)完善領導體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本級黨委、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建立完善研究決定社會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制度;黨委常委會應該定期聽取社會組織工作匯報。各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重視和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完善社會組織懲治和預防腐敗機制。

        (二)完善工作機制。按照省委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意見精神,建立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區域兜底的社會組織黨建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州(市)、縣(市、區)黨委要抓緊組建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明確機構職能職責,做到有專人負責、有經費保障。

        (三)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力度,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應同步建立黨組織。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以及日常監管等工作,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及時成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

        (四)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基礎保障機制,各地區要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財政專項列支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機關和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資源共享、共建互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根據實際給予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適當工作津貼。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持黨建工作,并將黨建工作內容寫入社會組織章程。

        八、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職能,將政府部門不宜直接承擔、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二)落實財政稅收支持政策。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具有影響力的知名品牌社會組織。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完善人才政策。加強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同等的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引導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要將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納入有關表彰獎勵推薦范圍。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的意見。指導督促社會組織建立完善從業人員勞動用工制度、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完善激勵機制,優化隊伍結構,打造高素質的社會組織人才隊伍。

        (四)引導慈善組織發展。貫徹落實《慈善法》,做好慈善組織登記和認定工作,依法審批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依法備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等慈善信息的發布,建立公益慈善項目庫,促進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健康發展,規范運行。

        (五)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中的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會組織在創新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社會建設的重要主體。支持社會組織在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繁榮科學文化、擴大就業渠道等方面發揮作用,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動員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精準扶貧工作,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九、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省級在社會組織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抓緊完善社會組織工作協調機制,州(市)、縣(市、區)要建立完善相應機制,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社會組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級民政部門特別是縣級民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日常工作。重點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服務到位、執法有力、監管有效。加快建設全省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系統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推進社會組織法人庫建設,提高監管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建設和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及時總結、宣傳、推廣社會組織先進典型,加強社會組織理論研究和文化建設,提高公眾對社會組織的認知度,為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進一步理順登記管理權限。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組織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制度,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本級政府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業務范圍內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統一認識,履行好各自職責。

        (四)做好政策銜接。我省已出臺的社會組織有關政策意見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各級民政部門于2017年6月30日前梳理出不屬于直接登記范圍的社會組織;梳理出的社會組織應當主動聯系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完善手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申請換發登記證書。自本實施意見印發后3年內無法聯系到業務主管單位的,應主動申請注銷;不申請注銷的,原登記管理機關可撤銷登記。

        (五)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各州(市)黨委、政府要做好組織貫徹落實工作。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和職責分工,抓緊制定落實有關配套政策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社會組織管理改革工作。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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