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6 10:57:27 云南省民族學會32922
《云南名牌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
云南名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名牌戰略,加強云南名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云政發〔2016〕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南名牌,是指在我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滿意度、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市場占有率高、質量穩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社會信用良好,并獲得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認定的品牌。
云南名牌分為:產品類、服務類和區域類。
第三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云南名牌的申請和受理、評審和認定、標志使用、監督管理、保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云南名牌認定應當遵循自愿、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云南名牌不實行終身制,認定不收取費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云南名牌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省、州市、縣三級聯創工作機制,支持和鼓勵爭創云南名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云南名牌的評審、認定工作,發布云南名牌名單。
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質辦,設在省質監局)具體負責云南名牌評審、認定的組織管理和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云南名牌的有關工作制度;
(二)組織協調云南名牌培育、推薦、評審、認定、宣傳工作;
(三)督促落實年度目標責任;
(四)負責處理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任務。
第七條 州市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云南名牌的申報受理工作,縣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云南名牌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云南名牌的培育、推薦工作。
第九條 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積極組織開展云南名牌的培育、推薦和申報工作。
第十條 省品質辦聘請專家組成云南名牌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云南名牌每年評審1次,省品質辦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申報評審指南,第四季度完成認定和公告工作。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云南名牌的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申請項目的注冊商標和核準范圍一致;
(三)具備完善、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和計量檢測體系;
(四)產品(顧客)滿意度評價體系健全;
(五)申報評審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云南名牌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二)市場占有率位于本行業或者全省前列;
(三)質量領先,達到國際或者國內先進水平;
(四)按照我國現行標準或者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服務);
(五)申報評審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組織的注冊地址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
(二)使用國(境)外注冊商標的;
(三)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
(四)在近2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在近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投訴、曝光事件,經查證屬實的;
(六)在近2年內,曾被撤銷云南名牌的;
(七)在近2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申請組織應當按照云南名牌申報評審指南規定的時間如實填寫《云南名牌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州市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
云南名牌申請材料中的統計、稅務、環保、安全等情況由申請組織如實填報,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州市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省品質辦。
不予推薦的項目,應當書面告知申請組織并說明理由。對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由推薦部門進行復核。
第四章 評審和認定
第十六條 省品質辦收到推薦意見和申請材料后,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準則進行資料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省品質辦綜合各評審組意見后,形成云南名牌建議名單,進行網上公示并征求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
對未能進入云南名牌建議名單的,省品質辦應當將評審意見告知申請組織。
第十八條 省品質辦根據公示結果和省實施品牌和質量強省戰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云南名牌名單,發布公告,并頒發證書。
第五章 標志使用
第十九條 云南名牌標志由省品質辦制定、頒布和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云南名牌的項目,在有效期內,可以使用云南名牌標志。
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組織可按照規定在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云南名牌標志,但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并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
第二十一條 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組織只能在與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相一致的項目上使用云南名牌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誤導消費者(用戶)與市場。
新聞媒體或網絡平臺使用云南名牌標志進行宣傳報道,應當接受省品質辦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云南名牌有效期為3年。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組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當年重新申請,通過后方能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獲得云南名牌稱號的組織,如在有效期內發生單位名稱、住所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當向省品質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撤銷云南名牌的組織,自撤銷之日起,應當停止使用云南名牌標志。
第二十五條 未獲得云南名牌的項目,不得冒用云南名牌標志;被撤銷云南名牌的、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項目,不得繼續使用云南名牌標志。
禁止轉讓、偽造、變造云南名牌標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云南名牌評審、認定工作實行觀察員制度,省品質辦負責有關評審活動的監督和協調。
第二十七條 申請組織提交虛假材料的,納入質量信用不良記錄并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經獲得云南名牌的組織,撤銷其云南名牌。
第二十八條 已經獲得云南名牌的項目,如果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投訴、曝光事件,經查證屬實的,省品質辦可暫停直至撤銷其云南名牌。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獲得云南名牌組織的管理,負責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調查,將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上報省品質辦,省品質辦核實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參與云南名牌推薦、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及工作人員,有違反評審紀律、泄露商業和技術秘密、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名牌保護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打假保名優的力度,保護獲得云南名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除按照本辦法開展云南名牌認定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云南名牌認定活動。
第三十四條 獲得云南名牌的組織可優先推薦國家級品牌獎項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獲得云南名牌的組織開展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等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在實施名牌戰略、創建云南名牌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云南名牌申報評審指南、評審準則及有關文書由省質監局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颇厦飘a品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03〕143號)同時廢止,我省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