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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6-11-28 11:48:24 云南省民族學會3542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委農辦、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殘聯《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2日


        關于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 省扶貧辦 省委農辦

        省財政廳 省統計局 省殘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在脫貧攻堅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確保到2019年現行扶貧標準下的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完善貧困人口識別機制,實現標準調整緊密銜接、對象識別精準銜接、信息數據動態銜接、政策措施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合力,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發展能力。到2018年,實現全省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和國家扶貧標準“兩線合一”。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確保到2019年現行扶貧標準下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二、基本原則

        堅持應扶盡扶。精準識別農村貧困人口,將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建檔立卡范圍,給予政策扶持,幫助其脫貧增收。

        堅持應保盡保。健全農村低保制度,完善農村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加強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堅持動態管理。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準臺賬,實現應進則進、應退則退。建立健全嚴格、規范、透明的貧困戶脫貧和低保退出標準、程序、核查辦法。

        堅持資源統籌。統籌各類救助、扶貧資源,將政府兜底保障與扶貧開發政策相結合,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重點任務

        各地要在堅持依法行政、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逐步提高標準?!笆濉逼陂g,省級將加大統籌力度,綜合確定全省農村低保指導標準,統一推進提標工作。各地要持續提高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到2018年實現全省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與國家扶貧標準“兩線合一”,鼓勵經濟條件好的地方農村低保保障標準高于國家扶貧標準。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已達到國家扶貧標準的縣、市、區,應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調整;低于全省農村低保平均保障標準的縣、市、區,應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實現脫貧摘帽的縣、市、區,應將農村低保保障標準提高到當年的國家扶貧標準。2019—2020年,繼續鞏固“兩線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標準,使保障標準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相適應。同時,根據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逐年提高低保補助水平。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基本生活。各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調整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精準認定對象??h級民政、扶貧等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加強農村低保對象和扶貧開發對象認定工作的銜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以家庭收入、財產作為主要指標,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明確核算范圍和計算方法,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盡快實現民政與扶貧、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保險等部門和單位的信息互聯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準度。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實現就業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笆濉逼陂g,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規定,規范低保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公示和資金發放程序,形成公平、陽光、精準、規范的低保工作局面。要進一步健全信息公開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低保(扶貧)申請時,應填寫是否屬于扶貧對象(低保對象)及殘疾人有關信息。張榜公示低保申請對象(扶貧對象)情況時,需標注是否屬于扶貧對象(低保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低保對象、扶貧對象和特困人員的名單應在居住地長期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實行分類施保。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困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A類);將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B類);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有關規定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C類)。三類農村低保戶均須精確識別到戶,做到縣級和鄉鎮(街道)有檔案、村村有表冊、戶戶有卡片?!笆濉逼陂g,農村低保重點向A類和B類對象傾斜,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對于C類對象,應以扶貧幫扶和就業扶持為主,鼓勵其通過發展產業、自主就業和扶持就業,逐步退出或縮小農村低保保障范圍。對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困難問題造成暫時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應主要采取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措施進行救助。

        (四)加強動態管理。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扶盡扶、應退盡退。按照農村低保制度分類施保及動態管理要求,重點保障戶(A類)、基本保障戶(B類)、一般保障戶(C類)分別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進行復核復審,根據低保對象家庭經濟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補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并及時上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民政、扶貧等部門要建立縣級每月、州市級每季度、省級每半年信息通報會商機制??h級民政部門要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提供給同級扶貧部門;縣級扶貧部門要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名單和脫貧農村低保對象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有關情況提供給同級殘聯??h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共同做好對象的核查,對已脫貧的低保對象按照程序審定后要及時退出保障范圍,對未脫貧且符合條件的貧困對象要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五)加強政策銜接。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應按照規定程序納入低保范圍,并科學核算和足額發放低保金。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應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建檔立卡范圍,并針對不同致貧原因予以精準幫扶。對返貧的家庭,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相應納入臨時救助、醫療救助、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政策覆蓋范圍。對不在建檔立卡范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要統籌使用有關扶貧開發政策。對靠家庭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按照規定納入低保范圍。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合理分類、上浮補助標準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嚴格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各級財政要足額預算安排所需資金,健全工作機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殘聯審核、民政審定、財政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開展兩項補貼的按月發放工作。

        (六)加強醫療救助。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州市統籌和政府主導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和運作機制,實行城鄉統籌、州市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標準,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封頂線提高到合理水平。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幫扶力度,符合條件的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

        (七)加強信息比對。民政、扶貧部門要加快健全完善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完善對象信息,確保信息全面、準確、詳實,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省低保信息系統、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應按月進行比對,準確掌握各地農村低保對象和扶貧開發對象的重合率??h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對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有關信息的銜接??h級民政、扶貧部門要每月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2016年12月20日前,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開展1次農村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困難殘疾人臺賬比對,結合系統信息逐戶核對農村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困難殘疾人,掌握納入建檔立卡范圍內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州、市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扶貧、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等部門和殘聯緊密配合、積極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制定完善實施方案,分別報省民政廳、扶貧辦備案。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好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做好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統計部門、國家統計局云南調查總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貧困監測,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有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二)加強資金統籌,提高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對全年各州、市補助資金支出少于當年省對下補助資金的地區,省財政將在下年分配補助資金時適當減少補助。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加強考核監督,推進工作落實。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貧困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辦法》《云南省貧困縣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加強考核問效。民政、財政、扶貧部門要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將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低保標準、對象準確率、補助水平、分類施保等納入考核范圍,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健全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及時處理有關扶貧對象及低保對象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有關政策,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

        (四)加強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水平。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能力建設,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編制內,根據社會救助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充分發揮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在落實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中的骨干作用。進一步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五)加強政策宣傳,強化輿論引導。各級民政、扶貧、財政、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做好農村低保、扶貧開發、殘疾人兩項補貼等政策的宣傳工作,做到政策內容家喻戶曉。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群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群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斗實現脫貧致富,形成家庭勤勞發奮、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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