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08:57:46 云南省民族學會80527
《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經云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中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會長等職須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
條例規定會長、副會長必須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
行業協會可收取會費
條例指出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或者資助、提供服務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如果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制訂有關法規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
國家機關制訂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業發展規劃,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及產業損害預警等工作。委托行業協會承擔公共事務的,應當向受委托的行業協會支付費用。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行業協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送上一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主要活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