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11:17:19 云南省民族學會113241
《云南省城鄉居民生活用能實施電能替代用電價格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9日
云南省城鄉居民生活用能實施電能替代用電價格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城鄉居民生活用能結構,減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鼓勵居民擴大電力消費,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054號)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云發〔2016〕10號),制定我省城鄉居民生活用能實施“以電代柴”“以電代煤”的電能替代用電價格方案。
一、實施范圍
云南電網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電網)供電范圍內實施“一戶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以下簡稱居民用戶)。
二、居民生活用能電能替代的電量和價格
對居民用戶用能設立每戶每年1560千瓦時、每月平均130千瓦時的電能替代電量,居民到戶電價為每千瓦時0.36元。其中:
(一)由云南電網按照市場化交易方式以不高于每千瓦時0.172元的采購價格代居民用戶統一采購電能替代電量。
(二)輸配電價和線損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云南電網2016—2018年輸配電價政策執行。
(三)政府性基金每千瓦時0.0305元。其中,農網還貸基金每千瓦時0.02元,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每千瓦時0.004元,中央水庫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時0.005元,地方水庫后期移民扶持基金每千瓦時0.0005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每千瓦時0.001元。
繼續執行城鄉低收入用戶優惠幫扶措施。對持有《特困人員供養證書》《云南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用電戶,由供電企業采取即征即退的辦法,每戶每月給予15千瓦時的免費電量。
三、電能替代電量的執行方式
云南電網保持現有抄表結算方式不變,居民用戶用電優先執行電能替代電量和電價,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結轉。年用電量超過1560千瓦時的用戶,按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執行,具體為:年用電量1561—3600千瓦時之間的,按照每千瓦時0.45元執行;年用電量3601—4680千瓦時之間的,按照每千瓦時0.5元執行;年用電量超過4680千瓦時的,按照每千瓦時0.8元執行。
四、配套措施
(一)云南電網要加大電力促銷工作力度,以市場化方式研究制定用電量獎勵等有利于鼓勵居民擴大電力消費的套餐用電措施,供年用電量超過4000千瓦時及以上的居民用戶自主選擇階梯電價或套餐用電。
(二)為保持居民生活電能替代用電價格政策的平穩實施,將漫灣、大朝山和以禮河電站列為居民生活電能替代電量的保障性電源,上網電價由省物價局根據現行的基準電價,參照市場化交易價格變動平均幅度的一定比例聯動確定。
(三)云南電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625號)要求,對風電、光伏發電實行保障性收購,并按照電力交易中心當月市場化交易的平均撮合成交價與發電企業進行結算。同時,鼓勵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
(四)電能替代電量購電價格變化帶來的影響,納入云南電網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統籌調劑。
(五)保山、文山、怒江、迪慶、德宏、麗江和臨滄(滄源、永德、鎮康)等7個電價體系相對獨立的州、市,可參照本方案制定當地實施方案。
(六)加快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提高供電可靠性,推動城鄉協調發展,讓電能替代電量惠及更多農村居民。
五、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