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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2016-04-28 10:56:26 云南省民族學會1114534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5〕39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涉農金融服務,推動“三農”發展的精神,引導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降低“三農”融資成本,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30日


        中國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農再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農再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降低“三農”融資成本,對其發放的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

        第三條 支農再貸款的發放對象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借款人)。

        第四條 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包括上??偛?、各營業管理部,以下統稱貸款人)實施支農再貸款的審批、發放、收回、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支農再貸款管理實行“限額管理、規定用途、設立臺賬”的原則。

        第二章 支農再貸款的申請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支農再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準備金賬戶;

        (二)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資產質量和經營財務狀況良好;

        (三)上年末的本外幣涉農貸款比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四)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行開展對支農再貸款的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核查;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支農再貸款,應書面向貸款人提出申請,提供支農再貸款資金的用途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或簽章,加蓋借款人公章。

        第三章 支農再貸款的發放與收回

        第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支農再貸款審批制度,成立審貸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支農再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第九條 對首次申請支農再貸款的借款人,貸款人應對其資產質量和經營財務狀況、風險狀況、還款能力以及涉農金融服務等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逐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省級分支行)備案。

        第十條 支農再貸款原則上采取質押方式發放。對已完成央行內部評級并建立質押品池的借款人,貸款人應采取質押方式向其發放支農再貸款,質押品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尚未完成央行內部評級并建立質押品池的借款人,貸款人在風險可控和加強管理的前提下可采取信用方式向其發放支農再貸款。

        第十一條 支農再貸款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貸款人與借款人應簽訂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至少應約定以下事項:

        (一)借用支農再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

        (二)貸款人可以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核查方式監測支農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

        (三)在借款人違反支農再貸款管理規定、隱瞞重大損失或風險狀況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支農再貸款。

        (四)借款人以整體信用作為歸還支農再貸款本金和利息的保障。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歸還支農再貸款本金和利息,貸款人可依次以借款人流動性資產變現所得資金、質押品處置收益歸還支農再貸款本金和利息。

        采取質押方式發放的支農再貸款,貸款人應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質押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將借用的支農再貸款資金全部用于發放涉農貸款。本辦法中的涉農貸款指標口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統計和考核。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在借用的支農再貸款資金到賬后1個月內,完成運用支農再貸款資金發放涉農貸款工作。對在上述期限內仍未用于發放涉農貸款的支農再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及時全部收回。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按照支農再貸款借款合同有關約定,按期足額歸還支農再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對逾期的支農再貸款,自逾期之日起,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計收罰息。對逾期或欠息的支農再貸款,貸款人應負責催收,或依法依次以借款人流動性資產變現所得資金、質押品處置收益歸還支農再貸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出現破產、兼并、重組的,貸款人應行使債權人權利,依法維護支農再貸款債權。

        第十六條 支農再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確有合理資金需求,且符合支農再貸款申請條件的,可向貸款人書面提出支農再貸款展期申請。展期申請最遲應于支農再貸款到期日前的10個工作日送達貸款人。支農再貸款展期的申請條件、發放程序比照支農再貸款的申請條件、發放程序執行。

        第四章 支農再貸款的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全國支農再貸款限額,由省級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逐級下達支農再貸款限額。支農再貸款限額以紙質或電子貸款額度通知書方式下達,并于收到通知書當日在再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

        第十八條 上級行根據貨幣政策宏觀調控需要,可調整下級行支農再貸款限額和期限。下級行接到上級行限額調整通知后,應在上級行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 各省級分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轄內任何時點的支農再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級行下達的支農再貸款限額。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設置專門崗位負責支農再貸款業務管理,職責包括受理支農再貸款申請,開展貸前審查,提出支農再貸款審批初審意見,辦理支農再貸款發放、展期和收回業務;管理質押品;定期與會計營業部門核對支農再貸款賬務;監測核查支農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可結合轄內支農再貸款限額和對借款人的授信情況,建立“核定額度、循環使用、隨借隨還”的支農再貸款管理制度,提高支農再貸款審批發放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支農再貸款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和1年3個檔次。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當地的農業生產周期和涉農產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支農再貸款發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單筆支農再貸款展期次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合同期限,實際借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三條 支農再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支農再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運用支農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涉農貸款利率應在實際支付的各期限檔次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具體加點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借用支農再貸款期間,借款人累計發放的涉農貸款金額應不低于借用的支農再貸款金額。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宏觀調控需要,可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支農再貸款利率、期限和發放方式等另行規定。

        第五章 支農再貸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建立運用支農再貸款資金發放涉農貸款的臺賬,包括發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并按季度將涉農貸款臺賬報送貸款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應建立支農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測和現場核查制度。根據日常監測情況,結合涉農貸款臺賬,對轄區內支農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主要包括支農再貸款資金的投向、用途、發放的涉農貸款利率和金額等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借款人報送的有關資料是否真實準確等。在支農再貸款借用期間,至少對借款人進行一次現場核查。

        第二十九條 對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結果較好、新增存款主要用于當地貸款等政策執行效果良好的借款人,適當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

        第三十條 貸款人發現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可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見談話、通報、提前收回借用的部分或全部支農再貸款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利率、金額等要求運用支農再貸款的;

        (二)未按照有關要求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宏觀調控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行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的;

        (四)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行開展支農再貸款政策執行情況核查工作的;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行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上級行應加強對下級行支農再貸款管理工作的監督核查,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收回、管理、監督支農再貸款的下級行,上級行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見談話、通報、調減支農再貸款限額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吨袊嗣胥y行對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2〕204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農再貸款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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