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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章程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會章程


        (2015年11月2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會,是大理州全性的由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人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業(以下簡稱“民族企業”)共同自愿發起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弘揚社會道德風尚,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維護大理州民族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大理州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大理州民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會登記機關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本商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理州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轄區內

        第五條 本商會的駐所是: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巍山路263號。


        第二章 ?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1) 積極協調大理州民族企業與政府、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積極開拓業務,為云南省的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2)增進云南省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為云南民族企業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提供平臺,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大理民族企業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

        (3)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表彰對大理州民族經濟、社會穩定、社會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

        ⑷ 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等咨詢服務。舉辦會員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活動和經驗交流;

        ⑸ 向會員介紹國內外企業發展方向和投資環境以及國內外企業發展的信息動態。為國內外相關企業與會員之間提供咨詢和聯絡服務,指導會員開展各項工作;

        ⑹ 組織本商會會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和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綜合素質,發掘、宣傳優秀會員典型。加強會員與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發動企業會員積極參與全省性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回饋社會;

        ⑺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開展有利于本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會員主體為民族企業單位。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5% 。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擁護本商會章程,贊成本商會宗旨;

        ⑵有加入本商會的強烈意愿,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⑶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照章納稅,合法經營的,由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人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⑴提交入會申請,填交會員登記表,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⑵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直接吸收為會員的,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⑴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參加本商會的各種活動;

        ⑶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⑷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⑸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⑴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⑵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⑶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⑷按規定繳納會費;

        ⑸向本商會反映企業發展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本會將予以公開通告。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本會有權給予除名:

        (1)1年不交納會費;

        (2)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3)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4)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冒用本會【“行業協會”或者“協會”、“行業商會”】名義從事違法律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商會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選舉和罷免理事;

        ⑶選舉和罷免監事;

        ⑷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⑸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⑹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⑺決定終止事宜;

        ⑻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7日將會議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或理事會提議,需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并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適用于秘書長由選舉產生的情形)。

        (3)制定和修改會員會費標準。

        ?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不得超過會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1)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⑹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⑺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⑻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⑼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⑽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⑾審定商會會費、經費預算和費用使用情況;

        ⑿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需提前7日將會議議程書面通知理事會成員,理事1次不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有權終止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需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 三、五、六、七、 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有權終止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 ? ?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2)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3)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和罷免副會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薪酬;

        (5)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6)召集理事會議及日常工作會議;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1)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2)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3)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4)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1)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2)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或出具財務情況說明。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以為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2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族商會 版權所有 ? 2015-2024
        Update: 2023-12-30 1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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