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09:12:37 云南省民族商會3975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通知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需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同時,出口企業需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通知明確,享受免稅政策的試驗區企業,是指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