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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電力規劃管理辦法

        2016-12-15 11:13:30 云南省民族學會13882

        能源局關于印發

        《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電力〔2016〕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中國能源建設集團: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有關要求,為指導電力規劃編制工作,特制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能 源 局

        2016年5月17日



        電力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規劃管理,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規劃是指導電力工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能源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辦法所稱電力規劃指5年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并公開發布。研究和編制電力規劃應展望10年至15年電力發展趨勢。

        第三條 電力規劃主要包括全國電力規劃(含區域電力規劃,下同)和省級電力規劃。全國電力規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編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后,由國家能源局公開發布(保密內容除外)。省級電力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國家能源局銜接并達成一致后,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開發布(保密內容除外)。全國電力規劃指導省級電力規劃,省級電力規劃服從全國電力和能源規劃及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應做到上下銜接,協調統一。

        第四條 電力規劃工作可分為研究與準備、編制與銜接、審定與發布、實施與調整、評估與監督等環節。

        第五條 電力規劃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相關產業政策,滿足電力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注重提升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六條 電力規劃應在能源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下,統籌銜接水電、煤電、氣電、核電、新能源發電以及輸配電網等規劃;支持非化石能源優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發展,努力實現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清潔環保、靈活高效;鼓勵創新,促進電力產業升級,積極推動能源生產、消費、供給與科技革命,促進能源與經濟社會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是全國電力規劃的責任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是省級電力規劃的責任部門,按照“政府主導、機構研究、咨詢論證、多方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級電力規劃。規劃編制主要參與者包括:政府部門、研究機構、電力企業、電力行業相關單位和電力規劃、環境保護專家等。

        第八條 電力規劃研究機構是電力規劃研究工作的主要承擔單位,受國家能源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委托,開展電力規劃專題研究和綜合研究。

        第九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規劃的主要實施主體和安全責任主體,應負責提供規劃基礎數據,積極承擔電力規劃的研究課題,提出規劃建議,支持和配合規劃工作,并按審定的全國、省級電力規劃編制企業規劃。

        第十條 電力企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和高校等相關單位,應積極參與配合電力規劃工作,向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建議。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電力規劃專家庫,聘請專家參與規劃研究和論證,提供技術咨詢。


        第三章 研究與準備

        第十二條 電力規劃編制應從全面、深入、專業的研究入手,并以電力規劃研究成果為基礎。電力規劃研究包括電力規劃建議、電力規劃專題研究和電力規劃綜合研究三類。

        (一)電力規劃建議是電力企業立足自身主營業務研究提出的規劃建議,以及電力行業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和高校等自主或受托提出的規劃建議,是電力規劃的關鍵支撐和基礎。

        (二)電力規劃專題研究是針對影響電力規劃的重大問題開展的研究,主要涉及電力需求、結構與布局、系統安全、經濟評價、環境評價、科技進步、體制改革等。

        (三)電力規劃綜合研究是在規劃建議、規劃專題研究的基礎上,通過綜合比選與平衡銜接,提出全面系統的電力規劃研究成果。綜合研究是編制電力規劃的核心技術支撐。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能源規劃工作總體安排,提前2年開展電力規劃編制,及時啟動專題和綜合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規劃專題研究和電力規劃綜合研究,由能源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協商等方式,委托電力規劃研究機構或有資質的研究機構承擔,也可由有關單位及專家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選題組織專題研究。研究過程中,能源主管部門應通過專題調研和座談會議等方式,重點對電力需求、規模與布局、系統安全、電力流向等內容聽取地方政府、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重要的規劃專題研究完成后,應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咨詢機構和專家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研究和水資源供應研究應征詢環境和水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電力規劃綜合研究報告完成后,由國家能源局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咨詢機構和專家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作為編制全國和省級電力規劃的依據。

        第十七條 及時修訂完善電力規劃研究相關技術標準和報告內容深度規定,不斷提高研究水平和報告質量。


        第四章 編制與銜接

        第十八條 電力規劃編制要以電力規劃綜合研究成果為依據,充分吸收電力規劃建議,全面落實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深入分析電力工業現狀、面臨的形勢以及政策、資源和生態環境等約束性因素,提出電力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及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全國電力規劃應重點提出五年規劃期內大型水電(含抽水蓄能)、核電規模及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風電、光伏(光熱)等新能源發電建設規模,煤電基地開發規模,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以及省內自用煤電、氣電規模。

        第二十條 省級電力規劃應重點明確所屬地區的大中型水電(含抽水蓄能)、煤電、氣電、核電等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進一步明確新能源發電的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出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和開工)和35千伏及以下電網建設規模。

        第二十一條 電力規劃應在建設規模、投產時序、系統接入和消納市場等方面統籌銜接水電、煤電、氣電、核電、新能源發電等各類電源專項規劃,形成協調統一的電力規劃。

        第二十二條 電力規劃編制中,應通過聯席會議、調研走訪、專題討論等機制和方式,加強電力規劃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等相關規劃的協調,加強電力規劃與交通運輸、設備制造、供氣供熱、城市管網等上下游行業規劃的協調,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成果與規劃草案完善的互動反饋。

        第二十三條 電力規劃應與能源發展總體規劃銜接一致,按照省級電力規劃服從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原則,通過“兩上兩下”,對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進行銜接,對送電省電力規劃和受電省電力規劃進行銜接,保證上下級規劃和相關省級規劃之間有效銜接、協調統一。

        “一上”,規劃編制工作啟動后,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省級電力規劃初稿,提交國家能源局。

        “一下”,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省級規劃初稿進行匯總平衡后,初步明確全國規劃主要目標、總體框架和各省級規劃的邊界條件,并書面反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二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省級電力規劃(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送國家能源局。

        “二下”,國家能源局對各省級電力規劃綜合銜接平衡,并書面反饋意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反饋意見修改完善省級電力規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電力規劃指標體系,加強電力規劃指標的量化管理,提高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條 電力規劃草案形成后,應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其他相關單位和專家意見。電力規劃上報審定前,宜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咨詢并提出咨詢意見。研究探索電力規劃聽證制度。


        第五章 審定與發布

        第二十六條 全國電力規劃一般于五年規劃第一年的五月底前由國家能源局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由國家能源局公開發布。

        第二十七條 省級電力規劃一般于五年規劃第一年的六月底前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完成報國家能源局銜接并達成一致后,按程序公開發布。


        第六章 實施與調整

        第二十八條 電力規劃審定發布后,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及電力企業應全面落實規劃明確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九條 已經納入電力規劃或符合規劃布局的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審定的規劃向國土、城建、環保、水利等部門申請支持性文件;需要核準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程序核準。核電項目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未納入電力規劃的重大項目、不符合規劃布局的電力項目不予核準。特殊情況下,應先調整規劃后再行核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年度核準的新能源發電規模不應超過年度開發方案確定的當年開工規模。需要超過時,應及時調整規劃并報告主管部門審定。未經核準的電力項目,不得進入電力市場交易,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不得享受電價補貼、稅收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按照審定發布的電力規劃,制定企業發展規劃,積極開展規劃項目前期工作,有序推進項目建設,保障規劃順利落實。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門應重視和支持電力規劃的實施,注重電力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實施的協調,保障電力建設項目廠址、站址和輸電走廊用地。

        第三十三條 已經納入電力規劃但未按期實施的電源、電網建設項目,項目業主應及時向能源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實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能源主管部門應對業主通報批評;屬于發電等競爭性領域的,能源主管部門可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實施的項目通過招標或協商等方式交由其他投資主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電力規劃進行適當滾動和調整。電力規劃發布2至3年后,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規劃實施情況對五年規劃進行滾動。如遇重大變化,或應電力企業申請,也可由規劃編制部門按程序組織對規劃具體項目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開展電力規劃滾動的,應在電力規劃執行第2年組織開展專題研究工作,第3年編制滾動規劃,并對滾動規劃進行評審、審定和發布。

        第三十六條 開展電力規劃調整的,應委托規劃研究機構開展專題研究,經專門機構評估論證后,按程序將新增電力項目納入規劃,或將相關項目調出規劃。

        第三十七條 全國電力規劃滾動調整由國家能源局組織,按程序公開發布(保密內容除外);省級電力規劃滾動調整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經與全國規劃銜接調整后,按程序公開發布(保密內容除外)。

        第三十八條 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政府規劃指導、企業自主決策的電力項目建設新機制。積極探索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市場化和業主招標制。


        第七章 評估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力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和監督。

        第四十條 建立電力規劃定期評估機制。規劃實施2年后,國家能源局應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全國電力規劃中期評估咨詢,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委托中介機構開展省級電力規劃中期評估咨詢,分別形成《電力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報告》;5年規劃結束后,形成《電力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相應編制并發布《中期電力規劃實施情況監管報告》和《五年期電力規劃實施情況監管報告》,作為規劃編制和滾動調整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電力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工作應對電力規劃成功的經驗進行總結,對暴露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四十二條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能源主管部門可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探索建立規劃審計制度。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力規劃編制、實施、評估的組織領導,將規劃管理工作作為推動電力發展的重要手段。做到五年規劃指導年度計劃。

        第四十四條 健全和完善國家和省級電力規劃研究機構和技術支撐體系。國家電力規劃研究中心等電力規劃研究機構應充分發揮研究力量的支撐作用,與相關協會、學會、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密切協作,構建強有力的規劃研究支撐體系。重視電力規劃人才儲備和培養,加強電力規劃模型、軟件、平臺等技術手段的研發,增強規劃編制的技術支撐能力。各省應建立電力規劃支撐體系。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電力規劃標準體系,修訂完善電力規劃技術標準,推動電力規劃工作標準化。

        第四十六條 加快電力規劃信息平臺建設,推進電力規劃信息共享,為規劃研究和編制提供全面、準確、開放的數據支撐。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電力企業應為信息平臺建設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七條 規劃研究、規劃編制和信息平臺建設及維護經費納入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合理確定規劃編制經費水平,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經費需要。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全國和省級電力規劃工作應當遵循本辦法,地級市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參照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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