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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

        2016-08-08 16:40:52 云南省民族學會7201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資委

        全國總工會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

        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財務)廳(局)、民政廳(局)、國資委(局)、總工會,有關中央企業:

        鋼鐵、煤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行業。近年來,受國內外市場需求明顯下降、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持續下跌等影響,行業產能過剩矛盾凸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加劇,亟需通過化解過剩產能推動行業結構優化、脫困升級。妥善安置職工是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關鍵,關系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順利實施,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和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總體部署,為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做好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中的職工安置工作,要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樹立發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依法依規,更多運用市場辦法,因地制宜、分類有序、積極穩妥地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好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失業人員平穩轉崗就業,兜牢民生底線,為推進結構性改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

        (一)支持企業內部分流

        1.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支持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2.支持企業開展“雙創”,利用“互聯網+”、國際產能合作和裝備走出去,發展新產品、新業態、新產業,在優化升級和拓展國內外市場中創造新的就業空間。對工藝技術較為先進、市場前景較好,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穩定現有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一定的穩崗補貼。

        (二)促進轉崗就業創業

        1.對擬分流職工的鋼鐵、煤炭企業,要提前摸清擬分流職工底數,了解就業需求,制訂再就業幫扶計劃。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要舉辦專場招聘活動。

        2.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助。

        3.對有創業意愿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按規定提供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創業指導、項目咨詢和跟蹤服務。支持創業平臺建設,積極培育適應鋼鐵、煤炭行業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將返鄉創業試點范圍擴大到礦區,通過加大專項建設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創業服務孵化能力。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對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企業較為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要加強工作指導,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

        1.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職工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2.上述人員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對于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生活費的人員,企業主體消亡時應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的基礎上,經過測算一次性預留出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活費,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生活費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3.對上述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退養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4.退養人員應在企業職工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四)運用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

        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及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支持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信息服務,根據服務成效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要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提供托底幫扶。

        三、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一)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企業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三)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

        四、加強社會保障銜接

        (一)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四)對于工傷人員,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五、政策適用范圍和實施期限

        以上各項政策適用于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中涉及企業及分流安置職工。除另有政策規定外,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各地可根據國務院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部署,統籌需要與可能,確定本地區涉及行業、企業和職工范圍。

        六、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視,把職工安置工作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整體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牽頭,人社、發改、經信、財政、民政、國資、工會等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職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加強信息通報和工作調度,督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及時處置突發問題,制定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的預案。

        (二)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導督促相關企業加強廠務公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系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等內容。方案制定過程中,企業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層級職工協商溝通機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職工安置方案應按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對職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落實資金保障。對企業拖欠的工資、社會保險費、退養費用、經濟補償金等,應由企業或所屬集團公司籌集資金解決。中央財政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于解決鋼鐵、煤炭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專項獎補資金結合地方和中央企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與產能掛鉤)、需安置職工人數、困難程度等因素,對地方和中央企業進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統籌用于符合要求的職工安置工作。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和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確有困難的,各地要通過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加強省內調劑等,對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任務重的地區給予重點支持。落實失業人員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可按規定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上級財政、人社部門在轉移支付時要對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重的地區予以傾斜。各地要按照屬地原則,協調當地中央企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并將中央企業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就業工作規劃,落實就業扶持政策。

        (四)強化風險監控。各地要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和形勢研判,建立健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特別是要對涉及職工人數多、安置任務重、穩定壓力大的地區和企業,實施重點監測,及時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業風險。對因職工安置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要做好相關研判和預案,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五)注重宣傳引導。各地要重視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工會等作用,深入宣傳化解過剩產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宣傳職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導分流安置職工認清形勢,轉變觀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動參與改革。要加大正面宣傳,推廣一批職工安置工作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要加強職工安置工作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耐心細致做好解讀,不回避問題,不激化矛盾,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努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具體辦法,加強監督檢查。有關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展改革委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國 資 委

        全 國 總 工 會

        2016年4月7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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