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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2016-06-21 09:04:40 云南省民族學會184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工作的決策部署,為更好發揮國土資源在嚴格控制新增產能、支持過剩產能企業退出、轉產和兼并重組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

        (一)進一步落實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根據禁止投資、用地的產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及時修訂《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目錄內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禁止供應土地。

        (二)嚴把土地供應關口。繼續嚴把鋼鐵、煤炭等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對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未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且不再繼續建設的,可報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原批準機關廢止原批文,相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可在審批其他項目用地時使用。

        (三)嚴格礦業權審批。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范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說明后可予保留。嚴格審批煤炭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國發〔2016〕7號文件之前已經項目核準(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需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產能過剩掛鉤,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并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后,方可辦理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受理審批手續。

        (四)嚴格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圍繞去產能,全面強化對鋼鐵、煤炭企業的執法監管,加大對鋼鐵、煤炭企業違法用地、違法采煤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鋼鐵、煤炭企業未辦理用地審批、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手續擅自占用土地、開采煤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查處,或掛牌督辦查處,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及時將違法用地、違法采煤的鋼鐵、煤炭企業提供給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共同推動違法問題查處整改到位。

        二、支持盤活土地資產

        (五)關于退出企業土地處置。產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六)關于兼并重組、轉產企業土地處置。兼并重組企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兼并重組、轉產轉型企業的土地,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兼并重組改制的國有企業,其使用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土地,可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兼并重組企業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發生轉移的,相關企業可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期限,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企業兼并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七)關于停建項目土地處置。對未交付土地、未繳清地價款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商受讓人一致,報政府批準后,終止合同履行,退還已繳納的地價款,并給予受讓人合理補償,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繳清地價款、領有土地權利證書,但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可與權利人協商一致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準,可由權利人交政府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也可轉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產業項目進行開發,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準,按照新用途和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八)關于歷史遺留建成項目用地手續。對已建成過剩產能企業用地手續不全,允許各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3〕3號)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續,再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九)關于違規在建項目用地手續。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相關部門認定屬于確有必要建設且符合有關土地、城鄉規劃的,依法依規處理并履行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后,補辦用地手續或新供國有建設用地,實行租賃方式供應。認定不屬于確有必要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處理,不得補辦用地手續。

        (十)關于產業轉移和產能置換中土地管理。經行業主管部門公告的相關過剩行業產能置換項目,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因環保搬遷、退城進園的,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并依據置換方案,按照與產能減量或等量生產對應的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向產能置換項目承接地傾斜;對于企業整合搬遷后廢棄的建設用地,可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復墾調整利用;支持已確定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試點所在城區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三、實施礦產資源支持政策

        (十一)優化礦產資源配置。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資源儲量規模大于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于5000萬噸)的煤炭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積極為煤炭企業做好采礦權抵押服務。對退出企業按規定注銷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余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

        (十二)統籌協調煤層氣煤炭開發。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采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于煤炭開發的原則,采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并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鼓勵煤炭、煤層氣企業對礦業權重疊區域采用兼并、重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開發進程。

        本文件有效期5年。

        國土資源部

        2016年3月30日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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