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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

        2016-06-07 14:47:16 云南省民族學會22055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指標(試行)》的通知

        環生態〔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鼓勵和指導各地以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為載體,以市、縣為重點,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積極推進綠色發展,不斷提升區域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我部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指標(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附件:1.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

        2.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指標(試行) (略,詳情請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月20日


        附件1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規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促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生態工業示范園區。

        本規程適用于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鄉鎮的創建工作管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省的創建,按照過程統一規范、程序適當簡化的原則,參照本規程執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的管理辦法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鼓勵各地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堅持國家引導,地方自愿;黨政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續推進,注重實效。

        對于創建工作在全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并通過考核驗收的市、縣、鄉鎮,環境保護部按程序授予相應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


        第二章 規劃和實施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并發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設指標和規劃編制指南。

        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的市、縣、鄉鎮(以下簡稱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規劃編制指南,組織編制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鄉鎮根據實際情況也可編制建設方案。

        第五條 市創建規劃由環境保護部或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論證;縣創建規劃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論證;鄉鎮創建規劃(方案)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或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委托市或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組織審查。

        市、縣創建規劃通過論證后,創建地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將規劃(草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頒布實施,并于3個月內將規劃報送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環境保護部備案。

        鄉鎮創建規劃(方案)報鄉鎮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報規劃審查單位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六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規劃實施的監督考核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七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劃,制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專項資金。

        第八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總結創建工作進展,包括項目實施、經費落實、建設成效等情況;加強創建工作的檔案管理,收集、整理創建工作相關資料,作為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和復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創建市、縣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規劃批準之日起,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發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

        (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

        (三)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年度工作計劃;

        (四)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年度工作總結;

        (五)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動態。

        創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公開規劃(方案)內容和實施情況。


        第三章 技術評估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技術評估:

        (一)市創建規劃經批準后實施3年以上的,縣創建規劃經批準后實施2年以上的,鄉鎮創建規劃(方案)經批準后實施1年以上的;

        (二)經自查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各項標準的。

        第十一條 創建市、縣申請技術評估的,應當提交下列(一)至(七)項材料。創建鄉鎮申請技術評估的,應當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項材料:

        (一)技術評估申請文件;

        (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方案);

        (三)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四)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報告;

        (五)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技術報告;

        (六)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七)創建地區近3年統計年鑒和環境質量報告(公報)、突發環境事件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市、縣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指標要求,及時進行預審;預審合格后,向環境保護部提交技術評估申請及相關附件。

        環境保護部收到申請后,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受理申請,并于受理后6個月內完成技術評估;對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創建鄉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指標要求,及時進行資料審查;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于6個月內完成技術評估。

        第十三條 市、縣技術評估組由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相關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鄉鎮技術評估組由省級和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相關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

        技術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聽取創建地區的工作匯報;

        (二)評估規劃(方案)實施情況;

        (三)審核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檔案資料,評估建設指標完成情況;

        (四)審核區域生態環境監察情況;

        (五)開展現場檢查和民意調查;

        (六)反饋技術評估情況。

        第十四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評估組抵達前3天,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技術評估組工作時間、聯系方式、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技術評估的現場檢查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抽查線路及內容由技術評估組確定。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市、縣技術評估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反饋技術評估意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鄉鎮技術評估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反饋技術評估意見。

        根據技術評估意見,需要整改的創建地區應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章 考核驗收

        第十七條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的創建地區,可以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考核驗收。經技術評估無需整改的地區,視同通過考核驗收。

        第十八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市、縣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提交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考核驗收申請和整改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審核合格后向環境保護部提交考核驗收申請及整改報告。環境保護部收到申請后,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創建地區,環境保護部于6個月內開展考核驗收;對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考核驗收申請和整改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考核驗收。

        第十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考核驗收組由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相關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考核驗收組由省級和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相關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

        考核驗收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聽取創建工作及整改情況匯報;

        (二)檢查評估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核查檔案材料,開展現場檢查;

        (四)反饋考核驗收情況。

        環境保護部應當在市、縣考核驗收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反饋考核驗收結果。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鄉鎮考核驗收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反饋考核驗收結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條 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市、縣,環境保護部進行審議并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中國環境報上予以公示;對通過考核驗收的鄉鎮,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公告申請前,在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來信來訪、“12369”環保舉報熱線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區存在的問題。

        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由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開展調查。

        第二十一條 對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者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完成整改的市、縣,環境保護部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授予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稱號,有效期5年。

        對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者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完成整改的鄉鎮,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向環境保護部提交公告申請及創建鄉鎮規劃(方案)、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等材料;環境保護部收到申請后,組織審核相關材料,視情況開展現場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請鄉鎮數目的10%,按程序審議通過后發布公告,授予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稱號,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可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對有效期屆滿的進行復核。

        第二十四條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開展,對抽查中發現問題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將整改結果報送環境保護部審核。

        第二十五條 已經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應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分別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復核:

        (一)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市、縣,由當地人民政府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復核申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審查合格的市、縣申請和初步審核意見提交環境保護部。

        (二)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鄉鎮,由鄉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地市級環境保護局的派出機構)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復核申請;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開展市、縣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復核:

        (一)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匯報;

        (二)檢查指標達標情況(建設指標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指標進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饋復核情況。

        第二十七條 復核合格的創建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按程序公告,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八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創建地區,環境保護部終止其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審查: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完成或減排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

        (四)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

        (五)在技術評估、考核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對已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部對該地區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環境問題被環境保護部約談、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二)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未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完成的;

        (四)環境保護相關考核沒有通過的。

        第三十條 對已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應稱號,并暫停該地區申報資格2年: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行政區內自然保護區受到非法侵占,影響惡劣的;

        (三)被環境保護部警告,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過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復核(查)的。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建立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專家庫。專家遴選采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經環境保護部審核納入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專家庫。

        第三十二條 參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技術評估、考核驗收、抽查、復核等工作中,必須堅持科學、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落實廉政責任和廉潔自律要求,自覺遵守相關工作程序和規范。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所稱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包括副省級城市、直轄市所轄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縣包括縣級市、縣、設區市的區、旗等;鄉鎮包括鄉、鎮、涉農街道、農場、蘇木等。

        第三十四條 已經獲得國家生態市、生態縣和國家級生態鄉鎮稱號的創建地區,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不再進行技術評估,可以直接申請考核驗收。已經獲得國家生態市、生態縣稱號的地區申請考核驗收前,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進行預審。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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