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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商會 官方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

        2016-02-18 09:31:59 云南省民族學會1739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部工作規則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8號

        部屬各單位,外專局、公務員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已經第96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8月27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生為本、人才優先工作主線,全面正確履行職能職責,努力實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的準則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民主公開、依法行政,把握規律、求真務實,改革創新、開拓進取。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部領導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工作。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

        六、部長召集和主持部務會、部長碰頭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部務會討論決定。

        七、副部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部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外參加活動。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部長報告。

        八、部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由部長委托的副部長主持日常工作。

        九、部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單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

        部屬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部黨組和部務會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行政職能

        十、全面履行以促進就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和以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職能,履行好宏觀調控的重要參與者、市場監督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執行者、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維護者的職責。

        十一、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增強基層公共服務能力。

        十二、以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為重點,統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公務員制度,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中國特色軍官轉業安置制度。

        十三、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深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

        十四、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查處失職、瀆職。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五、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六、堅持科學民主立法。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符合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使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門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建立健全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部務會決定。

        部門規章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七、制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或命令,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國務院批準。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部門的法定職責。

        部門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

        十八、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部門規章、改革實施方案、重要政策及解釋口徑、工作計劃及部內重要制度等重大事項,由部務會討論和決定。

        二十一、提交部務會審議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部內相關單位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提請部務會審議需同時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結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二、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專家學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重要文件提交部務會審議前,分管部領導應當召集相關司級單位負責同志,進行討論、修改,并報請部長審簽同意提交部務會審議。

        二十四、部屬各單位重大事項必須經司長(主任、局長)辦公會或司(廳、局)務會集體研究,并向分管部領導請示、報告。部屬各企事業單位實行主任(院長、所長、社長、董事長)負責制。涉及人財物和重要業務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并向分管部領導請示、報告;必要時,征求機關有關司級單位的意見。

        二十五、部屬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部務會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有關職能部門要建立臺賬式管理制度和半年督查反饋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確保部務會決策落地生效。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把公開透明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結果公開。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二十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政策和部務會研究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建立新聞發布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部內重要新聞報道稿件由新聞宣傳機構審核并報分管部領導審定。重要新聞發布應報經部長同意。部屬各單位發布新聞、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接受采訪,需經新聞宣傳機構審批或報部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其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二、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重視信訪工作,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部領導及部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堅持領導接訪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完善部內監督機制,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完善部內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十六、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各單位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七、實行部務會、部長碰頭會、務虛會和專題會等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司局級干部會議、處級以上干部會議、全體黨員干部大會和全體干部職工大會。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十八、部務會由部長、副部長、駐部紀檢組長組成,辦公廳主任、政策研究司司長和駐部監察局局長列席。需要時,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也可列席。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的副部長召集,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討論審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章和關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全局的政策文件,審定工作計劃和其他重要事項等。

        部務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原則上周一召開。議題由部長或副部長、駐部紀檢組長提出,部長確定。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部長簽發。辦公廳要及時將會議精神向未出席會議的部領導報告。

        三十九、部領導因故不能參加部務會,向部長請假。其他列席人員請假,由辦公廳匯總后向部長報告。

        四十、部長碰頭會由部長召集和主持,部長、副部長和駐部紀檢組長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指示;通報工作情況;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關事項等。

        部長碰頭會一般一周召開一次,原則上周一召開。

        四十一、務虛會每年召開兩次,由部長主持,部領導和部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駐部監察局局長參加,年中務虛會還邀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結合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分析形勢,探討規律,明確任務,研究推進重點工作的思路和措施。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四十二、專題會(包括部內和部際協調會)根據工作需要由部長或副部長、駐部紀檢組長召集,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主要研究處理專項業務工作。會務工作由部內有關司級單位負責,辦公廳協助。

        四十三、部務會審議的議題,有關單位要在會前認真做好準備。涉及多個單位的業務,提交會議討論前要充分交換意見,盡量協商一致。會議文件由部長批印。參加會議人員在會前要對審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單位貫徹落實,辦公廳負責督查,并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四十四、精簡會議,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部屬各單位以部名義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部領導出席部屬各單位召開的專項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1次。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全國性會議計劃。

        四十五、全國性會議應當盡量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部屬各單位以部、廳名義起草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國務院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部長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國務院審批。如與其他部門有分歧意見,必要時由部領導協調;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國務院決定。

        四十七、部屬各單位向部領導請示、報告事項,應由主要負責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報。呈報事項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聯合簽報或注明協商一致。各單位的請示、報告,直接報分管部領導,但需正式印發的公文,由辦公廳先行審核。

        部屬各單位向部領導請示或報告有關事項,必須使用辦公廳統一印制的“請示”、“報告”樣式。

        四十八、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名義上報國務院的文件,由部長簽發;部長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長請示部長后簽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章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名義下發的文件(含電報),屬于重大事項的,由分管部領導審核后,報部長簽發。一般文件(含電報)由分管部領導簽發。涉及其他部領導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部領導審核。以辦公廳名義行文,報部領導審批后印發;具體事務性文件,可由辦公廳主任簽發。

        與其他部門的會簽文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辦的,一般由部長簽發;由其他部門主辦的,一般由分管部領導會簽,重要事項應經過部務會討論或向部長報告,如有必要應送部長簽發。

        四十九、部領導審批簽發文件應當表示明確的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時間。

        五十、部屬各單位要嚴格辦文程序,保證公文質量,報送部領導審批簽發的文件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并實行雙人校對制度。除以辦公廳名義外,部屬各單位不得以司(局)的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經分管部領導批準,可以發函。

        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印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請示報告

        五十一、對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五十二、部領導參加國務院的重要會議,需要其他部領導知曉的,要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會議精神通報其他部領導,有關文件由辦公廳負責送部領導傳閱。

        部屬各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有關部門的會議,要及時將會議情況報分管部領導,重要事項要告辦公廳。

        五十三、部領導出訪,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五十四、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部長外出,提前3天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副部長、紀檢組長外出,提前3天向部長請假報備,由辦公廳以值班簡報方式通報其他部領導。

        部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提前3天經辦公廳報分管部領導并部長審批。部屬各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外出,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提前3天經辦公廳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部里發布涉及國務院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部屬各單位發布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部署、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部領導報告。

        五十七、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堅持從嚴治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實行年終部屬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駐部紀檢組長匯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制度和新任職黨員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制度。

        六十一、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地方、部門、企業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制度。

        六十二、領導干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領導干部要做學習的表率,部屬各單位要建設學習型機關。通過舉辦雙月報告會等方式,組織干部職工學習當代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六十四、健全領導干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和服務群眾制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意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部領導每年進行兩次集中調研。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廳局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六十五、除統一安排外,部領導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部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六、部機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活動,一律取消審批,規范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項,一律下放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部機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和實施,加強監管,加強公共服務提供。

        六十七、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公務員局的工作規則依據本規則制定。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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