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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的若干意見

        2015-12-15云南省民族學會17254

        環發〔2015〕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的戰略部署,完善主體功能區綜合配套政策體系,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發展綠色化,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國發〔2010〕46號)和《環境保護法》,就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編制實施《關于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深入貫徹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的重要舉措,是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是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實施精細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對于順應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新期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尊重經濟規律、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維護環境功能、保障公眾健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推進戰略環評、環境功能區劃與主體功能區建設相融合,加強環境分區管治,構建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環境政策支撐體系,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政策的導向作用,為推動形成主體功能區布局奠定良好政策環境和制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深化改革和創新。理順體制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實施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雙管控,實行環保負面清單制度,以嚴格的環境監管和責任追究、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通過嚴格環境準入、環境標準、總量控制、環??己说裙芾泶胧娀芸嘏c約束,規范開發建設行為。通過價格、財政、收費、金融等政策措施引導規范企業環境行為,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堅持分類差異化管理。立足各類主體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區域生態環境的特征、承載力及突出問題,科學劃分環境功能區,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保護措施和重點方向,構建差異化的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環境管理的精細化。

        ——堅持保護受益相對等。在努力實現城鄉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同時,加大對禁止和限制開發區環境保護資金投入、財政轉移支付、生態補償力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

        三、禁止開發區域環境政策

        按照依法管理、強制保護的原則,執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持環境質量的自然本底狀況,恢復和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持生態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狀況和珍稀物種的自然繁衍,保障未來可持續生存發展空間。

        (一)優化保護區管理體制機制。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全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區域的生態功能極重要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范圍,明確其空間分布界線和管控要求。優化自然保護區空間布局,積極推進中東部地區自然保護區建設,將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態系統及地質遺跡、小種群物種的保護作為新建自然保護區的重點。按照自然地理單元和多物種的棲息地綜合保護原則,對已建自然保護區進行整合,通過建立生態廊道,增強自然保護區間的連通性,完善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嚴格執行飲用水源保護制度,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排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推進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土地依法征收,依法取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企業和排污口。引導人口逐步有序轉移,按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順序,逐步轉移自然保護區的人口,實現核心區無人居住,緩沖區和實驗區人口大幅度減少。以政府投資為主,推進自然保護區內保護設施的建設,配備充足的人員和裝備,加強生態保護技術培訓,保障日常保護工作運行的經費。

        (二)嚴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不得新建工業企業和礦產開發企業,2020年底前遷出或關閉排放污染物以及有可能對環境安全造成隱患的現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并加強相關企業遷出前的環境管理以及遷出后企業原址的風險評估。禁止新建鐵路、公路和其他基礎設施穿越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盡量避免穿越實驗區。嚴格控制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內人工景觀建設。除文化自然遺產保護、森林草原防火、應急救援外,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進行包括旅游、種植和野生動植物繁育在內的開發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科學預測其對敏感物種和敏感、脆弱生態系統的影響,并以不影響敏感物種生存、繁衍及生態系統的科學文化價值為目標,提出保護和恢復方案。

        (三)持續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及考核評價制。著眼于激勵生態環境保護行為,制定和落實科學的生態補償制度和專項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保護者得到補償與激勵。著力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加強環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率先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與考評體系。構建生態環境資產核算框架體系,將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的績效考核,完善現有政績考核制度,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四、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政策

        按照生態優先、適度發展的原則,著力推進生態保育,增強區域生態服務功能和生態系統的抗干擾能力,夯實生態屏障,堅決遏制生態系統退化的趨勢。保持并提高區域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生物多樣性維護等生態調節功能,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土壤環境維持自然本底水平。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維護型重點生態功能區水質達到地表水、地下水I類,空氣質量達到一級;水土保持型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質達到II類,空氣質量達到二級;防風固沙型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質達到II類,空氣質量得到改善。

        (一)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科學劃定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領域生態保護紅線。

        (二)實行更加嚴格的產業準入標準。嚴格限制區內“兩高一資”產業落地,禁止高水資源消耗產業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布局,限制土地資源高消耗產業在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發展,降低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區的農牧業開發強度,禁止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功能區的大規模水電開發和林紙一體化產業發展。在不損害生態系統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發展旅游、農林牧產品生產和加工、觀光休閑農業及風電、太陽能等新能源產業。原則上不再新建各類產業園區,嚴禁隨意擴大現有產業園區范圍。以工業為主的產業園區應加快完成園區的循環化改造,鼓勵推進低消耗、可循環、少排放的生態型工業區建設,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現有產業,通過設備折舊補貼、設備貸款擔保、遷移補貼、土地置換、關停補償等手段,實施搬遷或關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從嚴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允許的排放量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理依據,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

        (三)持續推進生態建設與生態修復重大工程。實施好生物多樣性重大工程、風沙源治理、小流域綜合治理、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等生態修復工程。推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擴大森林、草原、湖泊、濕地面積,提高森林覆蓋率,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得到有效控制,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恢復和增加,保護生物多樣性。嚴禁盲目引入外來物種,嚴格控制轉基因物種環境釋放活動。

        (四)推進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及監測考評機制。逐步加大政府投資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持力度,重點用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發展。對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適當提高中央政府補助比例。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和考核。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十分重要的區域優先建立天地一體化的生態環境監管機制。取消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地區生產總值考核,加強區域生態功能、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評估與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切實落實環境分區管治。青藏高原生態屏障區,要重點保護好多樣、獨特的生態系統,發揮涵養大江大河水源和調節氣候的作用。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區,要重點加強水土流失防治和天然植被保護,發揮保障長江、黃河中下游地區生態安全的作用。東北森林帶,要重點保護好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發揮東北平原生態安全屏障的作用。北方防沙帶,要重點加強防護林建設、草原保護和防風固沙,對暫不具備管治條件的沙化土地實行封禁保護,發揮“三北”地區生態安全屏障的作用。南方丘陵山地帶,要重點加強植被修復和水土流失防治,發揮華南和西南地區生態安全屏障的作用。

        五、農產品主產區環境政策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發展的原則,優先保護耕地土壤環境,保障農產品主產區的環境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村區域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主要水產漁業生產區中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地表水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要求,其他水產漁業生產區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要求,并滿足《漁業水質標準》,地下水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相關要求;農田灌溉用水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嚴格控制重金屬類污染物和有毒物質;重點糧食蔬菜產地執行《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和《溫室蔬菜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要求,一般農田土壤達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級標準。

        (一)開展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加大村鎮供水和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并對污泥進行妥善的處理處置,加大鄉鎮工礦企業污染治理力度,確保農村土壤環境質量安全。積極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加強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出臺有利于有機肥生產、使用的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處理體系、廢舊地膜回收加工網絡。以規?;笄蒺B殖為重點,對畜禽養殖廢棄物實施綜合治理,推廣生產有機肥,持續推進污染減排及廢棄物綜合利用。在農業生產區開展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和分區,確定區域環境質量對不同農作物的影響,針對可能造成農產品污染的區域,開展生態修復,確保農產品質量。

        (二)加強土壤環境治理。對于土壤清潔的農用地,要根據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其周邊劃出一定范圍的防護區域,禁止在防護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制造、電鍍以及其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項目,逐步關閉或搬遷防護區域內的已有項目。對中輕度污染農用地,采取嚴格環境準入、加強污染源監管等措施,加強環境健康風險評估,防止土壤污染加重,相關責任方在土壤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基礎上開展土壤污染管治與修復。對重度污染農用地,嚴格用途管制,有序開展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有效控制土壤環境風險。

        (三)建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與考評機制。推行根據區域環境質量限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重金屬類污染物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排放,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允許排放量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的依據。規劃和項目環評,要強化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嚴格限制污染型企業進入農產品主產區,嚴禁有損自然生態系統的開荒以及侵占水面、濕地、林地、草地的農業開發活動。完善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加強區域農業生產環境安全、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評估與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切實落實環境分區管治。東北平原國家農產品主產區強化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綜合管治,開展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濕地修復。黃淮海平原國家農產品主產區加強統籌地表地下水資源,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和合理利用秸稈資源,嚴格控制污灌,防治土壤鹽堿化。長江流域國家農產品主產區要加強濕地修復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止土壤貧瘠化,管治土壤污染。對兩湖地區、淮河蘇北平原等,應在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開展農田土壤修復。汾渭平原國家農產品主產區加強土壤侵蝕管治防治水土流失。河套灌區和甘肅新疆國家農產品主產區要合理調配水資源,發展高效節水農業。華南國家農產品主產區,要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壤肥力下降,管治土壤污染。

        六、重點開發區域環境政策

        按照強化管治、集約發展的原則,加強環境管理與管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改善環境質量。一般城鎮和工業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地表水環境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關要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應達到II類標準及補充和特定項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應達到Ⅲ類標準及補充和特定項目要求,工業用水應達到IV類標準,景觀用水應達到V類標準,納污水體要求不影響下游水體功能,地下水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相關要求。土壤環境達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規范確定的目標要求。

        (一)切實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推動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城市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制度,加強特征污染物控制。劃定城市生態保護紅線,促進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風險的城市空間格局。保護對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極重要的基礎生態用地,將區域開敞空間與城市綠地系統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生態用地的連通性。

        (二)深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許可允許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須滿足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和區域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嚴格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探索建立區域污染物行業排放總量管理模式,在建設項目環評和規劃環評中推進人群健康影響評價。制定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目錄,提出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和產業發展的環保負面清單。

        (三)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大力實施大氣環境綜合整治、水環境綜合整治、近岸海域環境綜合整治、土壤污染管治、重金屬污染管治、環境噪聲影響嚴重區管治等環境綜合整治工程,嚴格化學品環境管理,強化城鎮污水、垃圾收集與處理設施建設,加強環境管理和監督力度,提高各類治污設施的效率,強化對企業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監管,開展污染防治對環境、人群健康影響的效果評估。

        (四)強化環境風險管理。要建立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區域內以工業為主的開發區,要根據環境風險評估建立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機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針對高危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估,建設項目和現有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對其相關工作的監管。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突出或者居民反映強烈的高環境健康風險的區域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環境健康損害風險,確保不發生大規模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

        (五)切實落實環境分區管治。呼包鄂榆、關中—天水、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等區域要嚴格限制高耗水行業發展,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區域需嚴控有色金屬產業項目審批,積極推動有色金屬采冶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要重視飲用水安全及水污染產生的環境健康問題和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人群健康風險問題??刂撇膳诿簾熜痛髿馕廴?,加強草原生態系統保護,加強地下水保護,改善天山北坡山地水源涵養功能。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等區域要強化酸雨污染防治,加強流域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防治,加強石漠化治理、高原湖泊保護、大江大河防護林建設,保護和增強藏中南地區生態系統多樣性及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優化并合理布局水電開發,開展有色金屬采冶的環境健康風險評估。哈長地區要強化對石油等資源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提升發展原油、石化產業,強化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功能。加強采暖期城市大氣污染管治,推進松花江、嫩江流域、遼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強采煤沉陷區綜合管治和礦山環境修復,強化長白山森林和水源保護,開展松嫩平原濕地修復,防治丘陵黑土地區水土流失,加快封山育林、植樹造林和冷水性魚類資源保護。太原城市群、中原經濟區等區域要重視煤化工產業發展造成的土壤環境健康風險,優化發展煤炭、化工產業鏈,承接環渤海地區產業轉移。要有效維護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加強區域大氣污染管治聯防聯控,強化水污染管治,加強采煤沉陷區的生態恢復,推進平原地區和沙化地區的土地管治,重視空氣污染帶來的人群健康風險問題。冀中南地區要嚴格控制鋼鐵建材產業,積極穩妥進行產業改造。要加強水環境污染治理,加強南水北調中線引江干支渠、城市河道人工濕地建設,構建由防護林、城市綠地、區域生態水網等構成的生態格局。武漢城市圈、環長株潭城市群、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江淮地區等區域要把區域資源承載能力和生態環境容量作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依據,嚴格資源節約和環保準入門檻。要加強長江、湘江、漢江、淮河和洞庭湖、巢湖、東湖、梁子湖、磁湖等重點水域的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污染防治,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保護,加強大別山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功能,重視土壤污染產生的人群健康問題。東隴海地區要優化港口產業集群,積極支持環境友好型企業發展,維護沿海區域環境健康。要加強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灘涂以及水源保護區等的保護,加強淮河流域綜合管治,加強入海河流小流域綜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礦山廢棄地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構建東部沿海防護林帶、北部山區森林、南部平原林網有機融合的生態格局。北部灣地區、海峽西岸經濟區要發展高效優質生態農業,轉變養殖業發展方式,合理開發北部灣漁業資源,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業,深化閩臺農業合作,建設特色農產品生產與加工出口示范基地,發展特色優勢產業。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水源保護區等的保護,加強防御臺風、風暴潮等極端氣候事件能力建設,構建以沿海紅樹林、珊瑚礁、港灣濕地為主體的沿海生態帶和海洋特別保護區。

        七、優化開發區域環境政策

        按照嚴控污染、優化發展的原則,引導城市集約緊湊、綠色低碳發展,減少工礦建設空間和農村生活空間,擴大服務業、交通、城市居住、公共設施空間,擴大綠色生態空間。一般城鎮和工業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地表水環境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關要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應達到II類標準及補充和特定項目要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應達到Ⅲ類標準及補充和特定項目要求,工業用水應達到IV類標準,景觀用水應達到V類標準,納污水體要求不影響下游水體功能,地下水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相關要求。土壤環境達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規范確定的目標要求。

        (一)加強城市環境質量管理。優化城市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劃定城市生態保護紅線和最小生態安全距離,優化提升城市群生態保護空間,促進形成有利于污染控制和降低居民健康風險的城市空間格局。推進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人群健康風險評估,探索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機制。編制實施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優化城市功能分區,控制城市蔓延擴張,擴大城市綠色生態空間,加強城市公園綠地、綠道網、綠化隔離帶和城際生態廊道建設。

        (二)嚴格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現有存量污染源通過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或提標改造削減排放量。新、改、擴建項目要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嚴格落實替代削減方案。推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建立新上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污染物減排“雙掛鉤”機制。積極推進火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建立績效標桿和領跑者制度。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從嚴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允許的排放量作為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理依據,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

        (三)推行環保負面清單制度。全面深入實施節能減排,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積極開展適應氣候變化工作,提升城市綜合適應能力,新建項目清潔生產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新建產業園區應按生態工業園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禁止新建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電解鋁、船舶等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F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對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嚴于國家標準有關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標準。

        (四)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污染場地開發利用和流轉的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和現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未按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供地等相關手續;加強未開發利用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開展對周邊環境和人體健康的風險評估,定期發布重污染場地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防范風險。對于污染場地修復后再利用的區域,需要開展常規環境健康綜合監測和10年以上的環境健康風險追蹤評估。加強城鎮輻射環境質量監督管理。

        (五)切實落實環境分區管治。京津冀地區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控環境污染,建立一體化的環境準入和退出機制,構建區域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強化大氣污染治理,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底線,協同推進碳排放控制,加快推進低碳城鎮化;實施清潔水行動,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整治環渤海灣環境污染,推進土壤與地下水治理和農村環境改善工程;優化生態安全格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明確生態廊道,建設壩上高原生態防護區、燕山-太行山生態涵養區、低平原生態修復區和沿海生態防護區等。遼中南地區要加強東部山地水源涵養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加快采煤沉陷區綜合管治及礦山生態修復,加強遼河流域和近海海域污染防治,強化城市煤煙型空氣污染管治,構建由長白山余脈、遼河、鴨綠江、濱海濕地和沿海防護林構成的生態廊道。山東半島地區要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并實施嚴格保護,強化工業顆粒物和粉塵管治,加快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蓋率,構建片狀生態網絡和沿海生態廊道。長江三角洲地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重點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遏制地下水超采,重點整治長江、太湖、淮河、錢塘江和城市水體污染;健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沿江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增強生態服務功能,保障生態安全。珠江三角洲地區推進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多種污染物協同減排,強化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江河治理和水生態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城鄉一體的污水和垃圾處理系統;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重點防治畜禽、水產養殖污染;加快推進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綠化帶和北部連綿山體為主要框架的區域生態安全體系建設,嚴格保護紅樹林濕地生態系統。

        八、實施保障措施

        各?。▍^、市)要從全局出發,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在各地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編制的過程中,切實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要按照《意見》確定的目標、要求以及本地區主體功能定位,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并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健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全面做好《意見》實施工作。

        (一)編制實施環境功能區劃。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實施分區管理、分類指導。明確不同區域的環境功能定位,以及分區的水、大氣、土壤、生態、噪聲和核與輻射等環境質量要求,制定相應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環境風險防范要求、自然生態保護要求和產業準入標準,提出分區生態保護、污染控制、環境監管等管控導則。

        (二)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空間管治。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劃分與管理試點,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政策。鼓勵開展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模式試點,引導區域科學發展。開展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強化政府空間管控能力,建立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開展城市最小生態安全距離試點,減少城鎮化進程中的環境問題,預留環境污染凈化空間,緩解城市之間環境污染的相互影響。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

        (三)完善分區考核評價制度。以區域環境質量等級不降低、生態服務功能不下降為原則,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要求,提供生態產品和環境公共服務。完善環境保護、質量改善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評估結果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環境質量情況進行定期巡視。各級政府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內發生的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依法接受監督。建立全國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護信息系統、全國糧食主產縣土壤環境質量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各類主體功能區生態環境質量的監測、評價與考核,推動各類主體功能區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考核體系建設,并將降低或減少公眾健康風險作為重要考核依據。

        (四)建立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以構建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高效的環境信息化支撐體系為重點,提高環保部門履職能力。加強天地一體化環境監管能力,對國家禁止開發區內的人類干擾活動實行嚴格管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及其他區域重要生態用地的生態環境狀況開展定期監測與評估,形成國家重要生態區域的監測、評估、預警和管控綜合能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

        (五)嚴格環境執法監管。要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組織開展以空氣環境質量、水環境質量為基礎的新上項目的倍量控制,提升精細化水平。依據環境承載能力實施環境管理,在綜合考慮污染排放密度的基礎上,加大環境監管和執法力度,實現精細化管理。加快環境標準、綠色生產標準的制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查處企業超標排放、偷排偷放行為,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重點整治現有產業集中區域落后企業和不達標企業。完善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健全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地方政府環境安全監管責任。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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