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表決現場
2015-10-19云南省民族商會6076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云南省民族商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Nationalities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為:YN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云南省民族商會,是云南全省性的由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人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業(以下簡稱“民族企業”)共同自愿發起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合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云南省民族商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弘揚社會道德風尚,著眼經濟建設大局,維護云南省民族企業的合法權益,增進云南省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云南省民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駐所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⑴ 積極協調云南省民族企業與政府、科研院校、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積極開拓業務,為云南省的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⑵ 增進云南省民族企業與國內外企業之間的合作,為云南民族企業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提供平臺,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云南民族企業學習成長和事業發展服務;
⑶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表彰對云南省民族經濟、社會穩定、社會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
⑷ 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等咨詢服務。舉辦會員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之間的活動和經驗交流;
⑸ 向會員介紹國內外企業發展方向和投資環境以及國內外企業發展的信息動態。為國內外相關企業與會員之間提供咨詢和聯絡服務,指導會員開展各項工作;
⑹ 組織本商會會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和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綜合素質,發掘、宣傳優秀會員典型。加強會員與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發動企業會員積極參與全省性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回饋社會;
⑺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開展有利于本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為民族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擁護本商會章程,贊成本商會宗旨;
⑵有加入本商會的強烈意愿,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⑶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照章納稅,合法經營的,由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人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⑴提交入會申請,填交會員登記表,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⑵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直接吸收為會員的,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⑴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參加本商會的各種活動;
⑶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⑷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⑸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⑴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⑵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⑶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⑷按規定繳納會費;
⑸向本商會反映企業發展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本會將予以公開通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選舉和罷免理事;
⑶選舉和罷免監事;
⑷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⑸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⑹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⑺決定終止事宜;
⑻決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⑵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⑶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⑹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⑺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⑻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⑼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⑽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⑾審定商會會費、經費預算和費用使用情況;
⑿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
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⑵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⑶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⑷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⑸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職期為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專職副理事長擔任,特殊情況由秘書長擔任。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⑵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⑶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⑵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⑶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⑷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辦事人員的聘用;
⑸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⑴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⑵監督和審核經費的收支情況;
⑶對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理事長、理事長執行商會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上述人員的行為嚴重損害本會利益且拒不糾正的,則提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罷免相關人員;
⑷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⑸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 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并執行監事會授予的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⑴會費、捐贈、政府資助;
⑵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⑶利息;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⑴會員單位:¥10000元/年;
⑵理事單位:¥20000元/年;
⑶常務理事單位:¥30000元/年;
⑷副理事長單位:¥100000元/年;
⑸常務副理事長單位:¥200000元/年;
⑹理事長單位:¥600000元/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完整、合法、真實、準確。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和抵押使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八條 商會會徽由“云南民族”的漢語拼音縮寫“YM”變形為梅花圓形圖案,簡潔易記,象征云南民族;花蕊由“Y”字母歪曲變形組成,象征云南;花心鏤空翻白為銅錢,象征商業和經濟,底色為深藍專色,用以體現云南民族系列單位標識。
第四十九條 會徽由云南省民族商會秘書處負責統一制作,任何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不得擅自制作。云南省民族商會會員單位辦公地點、大會會場、商會辦公駐地和其他開展商會活動的地方可以使用;商會會員證書、會員名片、工作人員證件、信箋、信封、檔案盒、資料盒、辦公用品等一切相關宣傳物品必須加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商會理事會所有。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由于在民政廳登記時的章程備案與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章程》存在偏差,2012年11月30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條款修改的決定(草案)》,本《章程》是按照《修改決定》修改后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