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2015-09-25云南省民族學會59484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務院第四次 人口普查領導小組 公安部
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民委(政)字〔199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局、處)、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組、公安廳(局):
為了做好民族成份的填報工作,特發出《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請按此執行。
凡屬個人要求更改民族成份且符合本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工作,不負責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屬于集團性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仍按照民委(政)字〔1989〕573號《關于暫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執行。
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國公民正確表達民族成份的權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報工作,現對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后,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八、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則處理:
1 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后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2 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3 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規定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
九、凡采取搞假報告、假證明和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準許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以取消。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族工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但要報上級民族工作部門備案。
十一、過去有關確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
公安部
一九九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