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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云南通

        ?云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行)》的通知

        2022-09-1882064

        各全省性社會團體,各州、市民政局:

        現將《云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2021年9月13日


        云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動依法自治,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云南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以下簡稱換屆選舉)是社會組織按照章程規定,理事會任期屆滿,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照規定程序,審議表決有關事項,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的過程。

        第三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議紀要和提前或延期換屆申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報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提前或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四條 換屆選舉應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社會團體黨組織應發揮政治引領作用。

        第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可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并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選舉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一般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代表、監事代表組成,成員數量由理事會決定,一般為單數,人數為5-15人。換屆選舉委員會應推選產生主任、副主任,組織換屆選舉相關工作。

        換屆選舉委員會產生后,應發布公告,告知全體會員。

        第六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應當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全體會員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換屆選舉機構


        第七條 理事會至遲應于任期屆滿2個月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或授權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以下統稱:換屆選舉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換屆選舉相關事項。

        (二)組織梳理會員名冊,審核會員資格條件。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還需擬定并通過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名冊。

        (三)組織提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以下簡稱副會長)、會長或理事長(以下簡稱會長)等建議人選。

        (四)討論通過換屆選舉相關材料。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換屆選舉材料和擬任侯選人建議名冊。

        (六)發布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選舉相關事宜。

        (七)主持換屆選舉大會,公布選舉結果。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八條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無法正常換屆選舉的,應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必要時,業務主管單位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無法正常換屆選舉的,應在黨建工作機構指導下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必要時,黨建工作機構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章 換屆籌備工作

        第一節 會員資格審查

        第九條 換屆前,應按照章程和會員管理有關辦法對會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有效會員資格,以保證會員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換屆選舉機構對會員資格審查后,應制定《會員名冊》,并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一條 對會員資格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換屆選舉機構提出。換屆選舉機構應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會員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二節 會員代表推選

        第十二條 會員少于150(含)名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150名的,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數量一般不低于50名,且不低于理事數的1.5倍。

        第十三條 應根據地域分布、行業類別、代表性等確定會員代表比例。

        應通過民主方式進行會員代表推選,會員代表產生后,報換屆選舉機構審議通過。

        黨組織負責人一般應是會員代表。

        第十四條 換屆選舉機構應匯總形成《會員代表名冊》,并在換屆選舉前以適當方式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五條 會員對公示的《會員代表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換屆選舉機構提出。換屆選舉機構應在接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會員代表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三節 候選人產生

        第十六條 換屆選舉機構應通過召開座談會、摸底調查、廣泛征求意見等方法,經民主協調、充分醞釀后,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建議人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過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數超過50個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至少由9名常務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最多不得超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2/3。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能來自同一單位、不得是近親屬或是利害關系人。行業協會監事會人數不少于3名,其他社會團體可根據需要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也可設1-2名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及其近親屬或利害關系人不得兼任監事(長)。

        第十九條 候選人選舉方式:

        (一)在經換屆選舉機構投票表決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會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不含聘任)等;

        (二)在經換屆選舉機構投票或舉手表決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監事,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不含聘任),監事會選舉監事長等。

        行業協會應當采用第一種方式,并實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條 候選人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擬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2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換屆選舉大會召開15日前,《候選人建議名冊》應向全體會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二十二條 會員對公示的《候選人建議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換屆選舉機構提出。換屆選舉機構應在接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選人建議名冊》應及時公示。

        第四節 領導干部兼職審批、擬任負責人政治審核及審計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兼任理事、監事及其以上職務(包括名譽職務)的領導干部,嚴格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報本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 擬任負責人人選,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屬黨建工作機構提交擬任負責人人選審核材料。行業協會在向登記管理機關變更換屆備案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須提交相應審核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節 換屆事項審議及文件報備

        第二十六條 換屆選舉機構應在換屆選舉大會前召開會議,一般審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選舉工作方案(包括:換屆選舉申請、換屆大會會議議程、選舉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等);

        (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負責人候選人的政治審核材料;

        (三)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設監事會的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

        (四)理事(常務理事)、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

        (五)涉及在職領導干部、退(離)休干部兼職報批材料;

        (六)涉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換屆選舉機構應將審議通過后的材料和會議紀要(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報所屬黨建工作機構,經審查同意后,在換屆選舉大會召開前30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四章 選舉準備


        第二十八條 換屆選舉機構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7日前,以適當的方式將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 印制選票。選票須載明會議名稱、屆次,被選舉人姓名、所在單位職務、擬任職務和選舉意見(贊成、反對、棄權)等內容。正式選票要加蓋社會團體公章并簽封。

        第三十條 委托投票。大會當日無法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投票。委托投票情況由主持人向大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確定監票人、計票人建議人選。

        (一)換屆選舉機構應從上一屆監事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提名產生總監票人建議人選1人,計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若干人。

        (二)候選人不得擔任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

        (三)換屆選舉機構應對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進行必要的選舉前培訓,包括:投票辦法、選票的規定和劃法、計票的辦法、選票有效與無效的認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布置會場。會議名稱要規范(XXX會第X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場應設置好票箱,票箱正面應標有“投票箱”字樣,要便于密封、加鎖。

        第三十三條 準備大會用品。換屆選舉大會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會審議的材料、簽到表、會員(代表)名冊、選票、計票表、選舉結果報告單等。

        第三十四條 確定主持人。大會由換屆選舉機構主持。主持人一般由秘書長擔任,秘書長不能擔任的,由換屆選舉機構推薦一名副會長擔任。


        第五章 換屆選舉


        第一節確定有效和審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換屆選舉機構在換屆選舉大會開始前,組織到場會員簽到,統計應到會人數和實到會人數,由主持人向大會通報。實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為有效會議。

        第三十六條 大會應就本屆重大事項進行審議表決。大會表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審議表決《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表決《財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表決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表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如涉及此項議題)。

        (五)審議表決《選舉辦法》,表決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六)審議表決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表決同意人數超過到會會員人數三分之二方為有效通過。表決不通過的,由換屆選舉機構決定是否重新表決或擇日進行表決。出現表決不通過情況,不能進行理事、監事(長)、負責人選舉。

        第二節 投票選舉

        第三十八條 選舉開始前,監票人清點并報告總監票人有選舉權的應到會人數與實到會人數情況,總監票人宣布應到會人數和實到會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要求,是否開始投票選舉??偙O票人或監票人作選票填寫說明,宣布會場紀律、監督投票、計票和報告得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換屆選舉一般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鼓勵采取差額方式進行選舉。候選人經換屆選舉機構差額選舉產生后,可在會員(代表)大會等額選舉。

        第四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選舉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紹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產生程序及情況。

        (二)檢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監票人需當眾打開,檢查是否空箱,經會員(或會員代表)確認后,當場封閉。

        (三)計票人發放選票并報告實發選票數(剩余的選票應封存或當眾銷毀)。

        (四)介紹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填寫選票。

        (六)投票。

        (七)驗票。監票人、計票人當場開箱驗票,并報告收回選票數(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

        (八)計票。每張選票所選同意的人數(包括另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名額的為無效票。

        行業協會候選人和另選人應獲得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方能當選,其他社會團體候選人應獲得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方能當選。

        (九)公布候選人得票情況。監票人、計票人填寫計票結果統計單,并簽字確認后,由總監票人當場公布得票情況。

        (十)封存選票。

        第四十一條 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根據需要,推選各自的主持人,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長,選舉聘請名譽職務、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通過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等,選舉程序參照換屆選舉大會進行。

        第三節 公布選舉結果或另行選舉、重新選舉

        第四十二條 經計票人計票后,填寫選舉結果統計單,由監票人審核后,經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全體人員簽名確認,主持人當場宣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選舉結果以及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視會議議程安排,新當選會長講話,有關部門發言。

        第四十三條 另行選舉是指同一職位的兩位或兩位以上候選人得票相等,或者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的情況而舉行的再次投票選舉。

        出現另行選舉情況時,應由換屆選舉機構對另行選舉的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需要另行選舉。

        第四十四條 另行選舉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換屆選舉大會的投票程序和要求進行。另行選舉的結果應在當日現場公布。

        第四十五條 因換屆選舉機構未按規定程序和選舉辦法,致使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進行選舉。

        (一)參加投票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決議未達到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行業協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二)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的選票數;

        (三)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選舉人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團體章程和換屆選舉辦法規定的情形。

        在當日重新選舉的,其結果應當在當日公布。另擇日期重新選舉的,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發生重新選舉的情形,換屆選舉機構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發生重新選舉情形的,應及時向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六章 換屆后變更和備案


        第四十七條 社會團體換屆后,如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金、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章程修改事項,需提交相關章程核準材料(包括:《章程核準表》及修改說明、2份新通過的《章程》紙質及電子版材料、相關會議紀要和原核準過的章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社會團體換屆按照“一屆一備”的原則進行備案,換屆大會后30日內,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業務主管單位的應當報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換屆大會會議紀要;

        (二)社會團體負責人變動表;

        (三)換屆產生的新一屆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四)理事(常務理事)名冊、監事名冊、負責人名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身份證號、單位、職務等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不符合程序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的規定進行處理。社會團體在換屆過程中執行本指引的情況,作為社會組織年檢、等級評估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條 本指引由云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社會團體成立登記選舉有關事項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社會團體換屆指引(試行)》即行廢止。

        錄入:楊璇 編輯:楊璇
        update time:2022-09-18 2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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