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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8-09-12云南省民族學會33514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保障全省殘疾兒童得到及時有效康復救助,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全面建立覆蓋城鄉、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托住底,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提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尽弊饔?,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具有云南省戶籍(或在云南省領取居住證);

        2.年齡:0—6歲(其中,語后聾的聽障兒童申請人工耳蝸植入、肢體殘疾兒童申請矯治手術年齡可放寬至18歲);

        3.家庭經濟狀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內容和標準

        1.救助內容: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視力殘疾兒童:眼科手術(包括白內障、青光眼、斜視、眼瞼疾病、角膜疾病、結膜腫瘤疾病等)、低視力患兒視功能訓練、低視力患兒助視器驗配及訓練、定向行走訓練及適應性訓練、支持性服務及輔助器具適配。

        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聽覺植入手術(包括人工耳蝸植入手術等)、助聽器適配、聽力言語康復訓練。

        言語殘疾兒童:發聲及構音器官矯治手術、發聲功能和嗓音、言語康復訓練及輔助器具適配。

        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包括術后調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復訓練(包括術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復治療、運動功能、轉移功能、認知能力、言語交流、日常自我照顧、社會參與能力等)及輔助器具適配。

        智力殘疾兒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孤獨癥兒童:認知、情緒及行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2.救助標準:

        手術類:手術費最高補助2萬元(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費含植入手術、術后開機及4次調機費)。

        康復訓練: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每年最長不超過10個月。

        輔助器具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每人最高補助1000元(含產品及評估適配費用);裝配假肢、矯形器,每人最高補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費用);助聽器最高補助6000元(含全數字助聽器2臺、驗配及1年內調試);人工耳蝸產品最高補助7萬元。

        多重殘疾的,按照相應殘疾類別救助標準給予補助,同一類救助服務同一年度內僅補助1次。

        3.需持續進行的康復訓練,救助年齡范圍內,每年可申請1次康復救助。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狀況、殘疾兒童康復需求等實際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可適當增加救助內容,提高補助標準。

        (三)工作流程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申請有困難的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教育機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有關信息比對。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序,由縣級政府規定??h級殘聯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規定提出復議。

        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就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方式、服務期限、服務地點、服務質量等進行審核后,由縣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在救助限額標準內據實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定點康復機構屬于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對已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的康復診療項目,先從醫保報銷,個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規定由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補貼。

        經縣級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四)經費保障

        按照應救盡救和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殘聯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能力建設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評審、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三)加強綜合監管

        教育、民政、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積極會同殘聯制定和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有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各級殘聯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宣傳動員

        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讓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有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我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省政府督查室將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錄入:王俊春 編輯:王俊春
        update time:2018-09-12 15: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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