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強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2018-07-23云南省民族學會36720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強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大理州、麗江市、怒江州、迪慶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現將《云南省加強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云南省加強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各項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生態保護要求,加快推進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以下簡稱三江并流遺產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審議通過的2010年邊界細化后的特定區域,包括高黎貢山、白馬—梅里雪山、老窩山、云嶺、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紅山8個片區。
第三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是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域內本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三江并流遺產地保護區的勘測定界、設立界樁和公示牌等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對三江并流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江并流遺產地內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由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其他部門按照規定的責任分工,履行三江并流遺產地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控制三江并流遺產地內開發強度,防止過度開發建設。在三江并流遺產地內,除必須的保護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嚴禁增建其他工程設施。經過批準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與三江并流遺產地保護內容相協調,嚴禁破壞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環境景觀,嚴禁污染環境。
第六條 嚴禁在三江并流遺產地內進行開山采石、挖砂取土、毀林開荒、圍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破壞自然遺產資源和環境的活動。
第七條 嚴禁在三江并流遺產地內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對三江并流遺產地內已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依法限期退出。
第八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內擬建的纜車、索道、等級公路、鐵路、大型水庫、電力設施等對遺產地突出普遍價值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工程項目,需在項目批準建設前6個月將項目選址方案按照要求報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九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內已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按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有關規定從嚴管理。
第十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嚴格執行《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規定,涉及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照程序履行有關手續;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規定,依法依規按照程序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嚴禁在三江并流遺產地內進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三江并流遺產地所有新增中小水電必須嚴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的意見》(云政發〔2016〕56號)要求,規劃及項目核準審批均應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對遺產地內符合規劃、已核準建設的中小水電項目,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環保驗收等工作。
第十二條 加強三江并流遺產地的生態保護和治理修復,對受到破壞的要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治理,開展修復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遙感監測系統,實現三江并流遺產地省、州市、縣三級長效動態監測機制。
第十四條 省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應定期對三江并流遺產地資源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主要包括:
(一)管理機構履職盡責與能力建設;
(二)配套管理制度建設;
(三)三江并流遺產地突出普遍價值和核心資源保護,資源環境監測與科研;
(四)保護管理規劃編制與實施;
(五)旅游活動管理、建設活動管控以及其他威脅突出普遍價值重要因素的管理;
(六)遙感監測問題及核查處理情況;
(七)社區參與協調發展;
(八)遺產展示、宣傳與教育。
第十五條 三江并流遺產地所在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三江并流遺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重點督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省監委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三江并流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履責不力、弄虛作假、敷衍應付、失職失責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嚴肅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及時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