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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6-12-29云南省民族學會3433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保障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優化制度設計,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政府責任,積極推動完善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有關法制建設,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加快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有關社會組織,動員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分類保障。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根據困境兒童自身、家庭情況分類施策,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三)總體目標

        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構建縣市區兒童福利指導中心、鄉鎮(街道)兒童福利服務工作指導站、村(居)兒童之家三級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網絡,配置兒童福利督導員,加快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務

        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完善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圍和內容,實現有關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對于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孤兒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落實困難殘疾兒童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兒童護理補貼;對于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仍然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和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難家庭的兒童,按照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于流浪兒童、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兒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根據不同情況妥善做好協調處置工作。困境兒童救助資金和基本生活補助資金要按照各年度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二)保障基本醫療。對于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腦癱兒童康復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于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于納入低保范圍的貧困兒童,定額資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于符合條件的患病兒童給予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強化教育保障。堅持公辦為主體、民辦為補充,各級財政加大學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增加學前教育資源,讓困境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三年教育。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增加隨遷子女入公辦學校數量及提高困境兒童九年教育鞏固率等支持保障體系,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努力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確保困境適齡兒童有條件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加快中等職業學校發展,為困境兒童提供更多就近就便、易學實用、靈活多樣的職業教育,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為困境兒童發展提供更多幫助。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安置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要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試行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于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三、主要措施

        強化和落實基層政府、部門職責,充實和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兒童福利服務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縣級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計生、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本地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進一步壓實責任,建立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配備工作人員,安排必要工作經費,統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依托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兒童福利機構成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依托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機構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設置公益性崗位等形式,配備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專職人員,建立協調聯動機制。依托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暢通與縣、市、區兒童福利指導中心的聯系,并依托各部門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將困境兒童的管理與服務納入村(居)民委員會建設與管理的議事日程,強化村(居)民委員會在保障困境兒童中的基礎作用。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并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充分利用城鄉社區現有條件及設施設備,整合有效資源,開展好村(居)兒童之家建設。

        兒童福利督導員。各地要將兒童之家作為服務困境兒童的新平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設置公益性崗位形式,做到每個村(居)民委員會至少選配1名村(居)民委員、大學生村官或專業社會工作者擔任兒童福利督導員(兒童之家管理人員),依托兒童之家負責本區域內兒童的日常工作。兒童福利督導員負責收集匯總上報本區域內兒童信息,掌握兒童及其家庭基本狀況,對兒童進行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定期開展探訪、政策宣傳,為有需要的兒童提供咨詢、轉介等服務,解決兒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廣泛吸納志愿者,特別是兒童青少年志愿者,為本區域內兒童及家庭開展服務。各地要統籌解決兒童福利督導員所需勞務補助,省財政通過加大對困難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給予支持。同時,積極探索福彩公益金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各地解決兒童福利督導員勞務補助的問題。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會同婦兒工委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建立科學評價機制

        要將困境兒童信息統計納入現行《云南兒童發展規劃(2011—2020年)》統計制度,各地兒童福利指導中心要建立兒童信息統計、監測、反饋報告制度和兒童福利臺賬制度,為困境兒童建立專門檔案和聯系卡,做好困境兒童信息統計工作。要完善兒童成長與福利需求監測和發現機制,明確監測和發現的主體、內容、渠道和方式,并根據當地自然地理、聯絡條件等情況,制定有關的信息遞送制度。要建立健全幫扶制度,根據本地的資源供給現狀,綜合考慮困境兒童的數量、需求情況,及時給予切實可行的幫助。要建立兒童福利督導員督導管理制度,將兒童福利督導員的工作納入當地年終考核范圍。

        (四)加大資源整合力度

        要充分挖掘閑置社會資源,按照規定,將城鎮中廢棄廠房、事業單位改制后騰出的辦公用房、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后的辦公樓,轉型中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中心、療養院等機構,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本集體建設存量用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的非營利性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整合改造成兒童之家等福利機構,增加服務供給,努力改善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環境。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提供便利服務。

        (五)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托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殘聯組織要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有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部門專項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考核推進。將促進困境兒童發展的主要指標納入《云南兒童發展規劃(2011—2020年)》統計監測評估,加強各級各部門困境兒童工作信息共享及動態監測,做到科學、及時、客觀反映困境兒童工作情況。建立督導制度,加強督導,確保工作落實。

        (二)強化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拓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福利服務平臺和推進兒童之家新平臺建設,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社區服務困境兒童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特別是兒童福利督導員的專業化培訓,支持和鼓勵更多社區工作人員參與社會工作的學習,加強與高校及社會組織的合作,爭取更多的社會資源,為促進兒童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發揮主流媒體引領作用,借助現代傳媒擴大宣傳面,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省民政廳、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附件:1.困境兒童分類

             2.重點任務分工(省直部門和單位)

            (詳見源文件下載)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錄入:王俊春 編輯:王俊春
        update time:2016-12-29 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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