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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云南通

        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6-08-11云南省民族學會54891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4日

        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省公安廳 省交通運輸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精神,全面推進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水平為目標,以整體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著力點,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促進駕駛培訓市場開放競爭、駕駛考試公平公正、服務管理便捷高效,不斷滿足人民群眾駕駛培訓考試需求,不斷提高駕駛培訓考試質量,不斷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安全至上。嚴格培訓質量,嚴把考試關口,嚴守考試標準,強化新駕駛人安全意識養成,提升安全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文明素養,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堅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優化培訓考試程序,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推行自主選擇,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廣大群眾考領駕駛證。

        (三)堅持開放競爭。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完善公平競爭機制,激發培訓市場活力,利用社會考試資源,實現供給與需求平衡,提高培訓考試服務管理水平。

        (四)堅持公正廉潔。實現培訓、預約考試、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嚴密規范,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嚴格違規問責,堅決查處違法腐敗行為,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

        三、總體目標

        通過2—3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建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范的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正廉潔的駕駛人培訓考試管理體制;基本解決培訓考試中的不便利、不規范、不經濟等問題。

        四、實施步驟

        (一)安排部署。做好前期工作,全面部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明確各項任務推進計劃,啟動大理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試點,全面實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自主預約。

        (二)啟動實施。2016年下半年,制定和發布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稱科目三)考場規劃布局、建設標準、驗收規范、租用程序,修訂完善《云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深入推進并總結大理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試點工作,強力推進社會化考場建設,充實專、兼職考試員隊伍,推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開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中的輔助性和技術性工作需求,推動小型汽車駕駛人考試業務下放,啟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小型汽車駕駛人分科目、跨培訓機構培訓模式試點,制定教練員職業教育試點方案,逐步實施計時培訓、按學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搭建互聯網駕駛培訓公眾服務平臺,構建相互融合的駕駛人培訓考試信息平臺和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提供“互聯網+”和“一站式”駕駛人培訓考試服務。

        (三)推進完善。2017年1月—2018年12月,通過運行、反饋、評估、修正,完善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有關制度規范,形成服務便捷、運行規范、程序透明、監管嚴密、群眾滿意的駕駛人培訓管理體系和考試管理體系。

        五、主要任務

        (一)創新培訓方式,建立競爭有序培訓新格局

        1.實行駕駛人分類教育培訓。推行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專業化駕駛培訓,引導建立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開展集中式教育培訓。在我省已開展大型客車駕駛人職業化教育試點的基礎上,繼續選擇具備條件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進一步拓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化教育試點。2016年制定大型貨車(牽引車)駕駛人職業化教育方案,力爭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6年引導1—2所有條件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駕駛培訓機構開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集中培訓試點,到2018年全省形成5個以上大型客貨車駕駛人集中培訓基地。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方式,學員在完成規定學時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學習情況,增加培訓學時和內容,滿足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的個性化、差異化和鞏固提升駕駛技能的需要。2016年選擇確定1個州或市先行啟動小型汽車駕駛人分科目、跨培訓機構培訓模式試點,2017年逐步推行,力爭達到6個以上州、市,2018年力爭實現全省全覆蓋。(省交通運輸廳、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改變駕駛培訓機構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措施。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2016年底前,全省推行計時培訓、按學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的駕駛培訓機構覆蓋率達50%以上,2017年底前達85%以上,2018年底前實現全覆蓋。(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3.穩妥開展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試點。2016年上半年,按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3部委要求,按時啟動試點,同時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和對下指導幫助,穩步推進試點進程,妥善處理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圓滿完成試點工作任務,力爭2016年底前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云南保監局負責)

        (二)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培行業健康發展

        4.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駕駛培訓經營行政許可,完善駕駛培訓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取消法律法規無明確設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和經營風險告知,引導社會資金理性投入,促進駕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駕駛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駕駛培訓機構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規定的學時和內容,結合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制定。(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5.強化駕駛培訓機構主體責任。駕駛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和規定配備教練車、教練員和教學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內容和學時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發放結業證書。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事中事后檢查,規范市場秩序。任何部門不得干預、限制駕駛培訓機構的正常、自主經營活動,保障其經營主體地位。(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6.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水平。嚴格貫徹執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機動車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規范,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訓。加強素質教育,突出安全文明駕駛意識的培養,并貫穿到培訓考試全過程。改進理論教學方式和內容,采用遠程網絡教學、多媒體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多種方式,促進理論知識培訓和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系統化水平。(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負責)

        7.建立健全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健全駕駛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和公開。各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季度要向社會公布當地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信譽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后3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導學員選擇質量信譽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推動駕駛培訓機構專業化、品牌化發展,鼓勵支持駕駛培訓機構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負責)

        8.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選用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鼓勵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各駕駛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教練員考核和退出機制,對學員投訴多、教學質量差、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要及時進行處理或清退。要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的繼續教育制度,提升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2016年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制定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試點方案,力爭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教育廳負責)

        (三)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

        9.科學布局考點。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延伸、下放。積極推行州、市級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委托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承擔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業務。對報考單科目出現排隊積壓的考生,允許選擇省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各地應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眾、就近考試”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地理位置、服務半徑、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規劃建設汽車類科目二、科目三考場。到2017年,各州、市擁有汽車類科目二考場的縣、市、區應不少于50%,到2018年,應不少于60%,2018年以后逐步實現全覆蓋。汽車類科目三考場考慮到道路條件所限等因素,可實行分片區規劃布局,但應按照適應需求的原則,擁有科目三考場的縣、市、區數量,不得少于同期擁有科目二考場縣、市、區數量的60%。(省公安廳負責)

        10.鼓勵建設使用社會考場。各地應組織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對存在考場資源缺口的,各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制定和發布考場建設租用規劃,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盡快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滿足考試需求。要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組織和企業購買考場服務。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選用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建設中,考場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荚噲龅?、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需經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省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11.加強考試員隊伍建設。各地對考試員隊伍應嚴格實行資格管理、定期培訓、考核淘汰制度,以全面提升考試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要注重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建立專職、兼職、輔助等多元化、多層次的考試員隊伍。要實行多渠道考試員選用機制,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選拔一定數量的公安民警擔任專職考試員,通過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招錄一定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擔任兼職考試員和社會輔助考試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兼職考試員和社會輔助考試員服務需求??荚噯T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要,專、兼職考試員和社會輔助考試員人數應按照與考試需求增長和考場建設發展成正比的原則配備。要加強對兼職考試員和社會輔助考試員的監管,不得由駕校、考場等機構管理或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駕校教練員擔任社會輔助考試員。各地要對現有考試員隊伍進行清理,所有考試員應按照規定經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后持證依法開展工作。(省公安廳、編辦、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

        12.全面實行考試自主預約。加快推進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推廣應用工作,力爭2016年底前搭建完善便捷高效的約考平臺和與之對接的考試收費系統、短信服務平臺、“12123”手機APP服務平臺。實行約考平臺實時公布考試計劃和有關信息制度,提供互聯網、手機APP、電話、車駕管窗口等多種渠道報考方式,為考生完成培訓后實現便捷的考試自主預約。實行考生考試費在約考確定后收取和分科目或一次性繳納制度,提供網上支付、銀行網點代收、車駕管窗口和考場服務大廳收取等多種繳費方式。落實短信實時推送服務制度;嚴格執行按照報考或約考時間先后順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試制度。全省2016年7月1日前全面實行考生自主報考,徹底改變過去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切實保障考生自主權、選擇權。(省公安廳、財政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負責)

        13.嚴格考試評判和考試組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考試程序,嚴明考試紀律,嚴守評判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場地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使用計算機評判系統,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推行人工隨車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的方式。要嚴密考試組織形式,由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實現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駕駛培訓機構信息相互屏蔽,杜絕人為操作。(省公安廳負責)

        14.實行考務公開。公開考試信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考試計劃、考試場地、考試員和約考結果。公開考試過程,在考場、辦事大廳等場所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荚嚱Y束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考生可當日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實行考場開放,公布場地設施布局、考試流程和路線,考場管理部門應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非考試時段,允許考生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不得強制考生繳費進行考前適應性訓練。(省公安廳負責)

        15.優化考試程序。逐步推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性預約、連續考試,減少考生往返次數。調整小型汽車夜間考試方式,可在日間采用模擬夜間燈光考試形式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考生要求當天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的,應當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試合格并按照規定履行必要手續后,應在當日向考生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省公安廳負責)

        16.推行駕考檔案管理電子化。建設駕考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實行考生資料電子化采集,業務受理表格電子化生成、駕考數據電子化傳輸、考試成績電子化簽名確認,實現駕考資料信息化存儲。(省公安廳負責)

        (五)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范廉潔

        17.健全駕駛培訓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時培訓系統,建立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臺,強化對培訓過程的動態監管,培訓機構要督促教練員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確保培訓信息真實有效。推進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臺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建立學員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絡等投訴渠道,及時調查、處理并公布結果。(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負責)

        18.完善考試監管措施。推廣運用全國統一的考試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試監督評價機制,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舉報投訴核查反饋制度。(省公安廳負責)

        19.嚴格違規責任追究。建立完善的違規責任追究和退出機制。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以各種名目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3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或采購涉事企業考試設備,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以各種形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負責)

        20.落實有關部門和人員不準經辦駕駛培訓機構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駛培訓機構。省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和排查,一旦發現有舉辦或參與舉辦的,要立即要求停辦或退出,確保徹底脫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和追究責任。(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負責)

        (六)提升服務水平,便利群眾學駕領證

        21.保護學員合法權益。推行駕駛培訓機構與學員簽定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合同文本,明確學員和駕駛培訓機構雙方權利義務。駕駛培訓機構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互聯網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不得額外收取培訓信息卡費、結業證書費等其他任何費用。公安機關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及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22.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各地要按照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好老齡駕駛人體檢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考試、異地補換駕駛證和審驗、單眼視障人員和上肢殘疾人考領駕駛證等便民利民措施,讓人民群眾更多地享受改革成果。(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殘聯、工業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工商局、質監局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精心組織。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工作機構,落實經費保障,周密部署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部上繳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二)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結合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積極落實經費、人員等保障措施,形成推動改革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有關部門要精心策劃,加強宣傳,精準解讀重點內容,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群眾關注,及時宣傳改革成效,匯聚改革正能量,為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錄入:王俊春 編輯:王俊春
        update time:2016-08-11 0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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