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6-07-18云南省民族學會103675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以下簡稱國發〔2015〕27號文)、《國務院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以下簡稱國發〔2016〕10號文)、《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以下簡稱國發〔2016〕11號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涉及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審批”,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行政相對人提起的有關申請,已受理的不再審理。有關項目取消的后續管理和銜接工作,請按附件1中確定的方式執行。
二、對于國發〔2015〕27號文、國發〔2016〕10號文中涉及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證券交易所與境外機構重大合作項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重大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涉港澳臺重大事項審批”、“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審批”、“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自國發〔2015〕27號文、國發〔2016〕10號文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行政相對人提起的有關申請,已受理的不再審理。有關事項取消的后續管理和銜接工作,請按附件1中確定的方式執行。
三、對于國發〔2016〕11號文中涉及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出具保薦機構審計報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出具基金托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出具基金服務機構注冊法律意見書”、“出具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見書”、“出具期貨公司合并資產評估報告”,自國發〔2016〕11號文發布之日起,不再作為相應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條件。有關事項取消的后續管理和銜接工作,請按附件2中確定的方式執行。
四、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將對外公布。
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取消后,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制定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后稽查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附件:1.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2.中國證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證 監 會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