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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2016-02-29云南省民族學會1697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22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 長  于廣洲

        2015年1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澳大利亞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澳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澳大利亞之間的《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為澳大利亞:

        (一)在澳大利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澳大利亞境內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澳大利亞境內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但是符合《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

        《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原產于澳大利亞的貨物,從澳大利亞境內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在澳大利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澳大利亞境內出生并且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本條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澳大利亞境內通過狩獵、誘捕、捕撈、耕種、采集或者捕獲直接獲得的貨物;

        (四)在澳大利亞境內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澳大利亞境內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根據《中澳自貿協定》,在澳大利亞領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產品,不包括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七)在澳大利亞注冊并且懸掛澳大利亞國旗的船只在公海獲得的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澳大利亞注冊并且懸掛澳大利亞國旗的加工船上從本條第(七)項的貨物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

        (九)在澳大利亞境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亞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在澳大利亞境內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的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澳大利亞進行制造、加工后,在《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發生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貨物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在船上交貨價格基礎上調整的貨物價格?!胺窃a材料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由生產商在澳大利亞境內獲得時,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過程中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以及其他任何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原產于中國的材料在澳大利亞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澳大利亞原產材料。

        第八條 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上述非原產材料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的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該貨物仍然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貨物僅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微小加工或者處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處理的,不能歸入原產貨物: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加工或者處理;

        (二)包裝和重新包裝;

        (三)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

        (四)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簡單的包裝工序;

        (五)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六)貨物的拆卸。

        第十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貨物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有關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其零售用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除區域價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第十一條 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有關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與該貨物一并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以及工具的價格應當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地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除區域價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如果與該貨物一并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或者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其價格包含在該貨物價格內,則該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數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二條 下列不構成貨物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用于貨物生產的材料或者物品:

        1.燃料、能源;

        2.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3.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4.催化劑以及溶液。

        (二)用于維護設備、廠房建筑的材料或者物品:

        1.備件以及材料;

        2.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三)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以及用品。

        (四)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但是能夠合理表明其參與了該貨物生產過程的任何其他貨物。

        第十三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于商業上可以互換,性質相同,依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對每項材料進行物理分離或者運用出口方公認會計原則所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加以區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直接運輸”是指《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從澳大利亞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澳大利亞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原產于澳大利亞的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我國,不論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進行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裝卸、物流拆分或者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二)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臨時儲存的,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三)處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第十五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申明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并且提交以下單證:

        (一)由澳大利亞授權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1)或者經生產商或者出口商填制并且簽名的原產地聲明(格式見附件2);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以及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原產地申報為澳大利亞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時未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應當在征稅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澳大利亞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格式見附件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澳大利亞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進口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也未按照本條規定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澳大利亞原產資格進行補充申報的,其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協定稅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征稅后向海關申請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已征稅款不予調整。

        第十七條 同一批次進口的澳大利亞原產貨物,經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不超過6000元人民幣的,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一次或者多次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產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產地證書應當由澳大利亞授權機構在貨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時簽發;

        (二)具有澳大利亞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樣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十九條 原產地證書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時簽發的,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2個月內補發。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其有效期為貨物裝運之日起12個月。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并且未經使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該證書有效期內要求貨物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向澳大利亞授權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副本。新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應當注明“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___日期____)經核準的真實副本”字樣,其有效期與正本相同。

        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向海關提交后,原產地證書正本失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核準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二十條 海關已經依法預先作出裁定,確認原產地為澳大利亞的進口貨物,如果該裁定處于有效狀態,據以作出該裁定的事實和情況也沒有發生變化的,則該裁定項下貨物進口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聲明,申明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交的原產地聲明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且以英文填制;

        (二)由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填寫并且正確署名;

        (三)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并且僅僅對應一份《進口報關單》;

        (四)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 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原則上不得涂改或者疊印。

        特殊情形下必須更正的,應當首先將錯誤信息劃去,再增補更正的內容。更正內容應當由更正人員加以簽注。對于原產地證書,還應當經有權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加以證實。

        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任何未填寫的空白處應當劃去或者另外注明。

        第二十二條 為了確定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定相關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確定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開展原產地核查,核查應當依次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請求澳大利亞海關協助;

        (二)書面要求澳大利亞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提供信息;

        (三)書面要求澳大利亞授權機構核查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性。

        使用本條第一款方式不足以確定的,可以與澳大利亞海關商定后對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進行實地核查訪問,也可以適用與澳大利亞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依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依法辦理擔保放行。

        進口貨物屬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貨物的,海關在核查完畢前不得放行貨物。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貨物進口之日起1年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向海關申請解除稅款擔保:

        (一)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了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

        (二)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原產地核查程序,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真實原產地的。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申明適用協定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澳大利亞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海關沒有收到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提交的補充信息的,或者澳大利亞海關答復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海關認定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應當書面告知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格式見附件4)。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并且向海關提交《中澳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電子數據或者正本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應當與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貨物原產地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 海關對于依照本辦法規定獲得的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同意,海關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原產地聲明,是指貨物的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就貨物原產地做出的聲明,用以確認并且申明貨物為原產貨物;

        公認會計原則,是指我國或者澳大利亞的國內法認可或者官方支持的,關于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以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會計原則,包括普遍適用的廣泛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管理以及程序;

        材料,是指在生產貨物的過程中使用,并且以物理形式構成貨物組成部分的物體或者物質;

        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生產,是指獲得產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限于產品的種植、開采、收獲、捕撈、誘捕、狩獵、制造、加工或者裝配。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原產地證書

        2.原產地聲明

        3.原產資格申明

        4.不予適用協定稅率告知書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海關總署網站)


        錄入:王俊春 編輯:王俊春
        update time:2016-02-29 09: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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